韶关市各区(县、市)婚姻登记处工作时间及联系电话

韶关市各区(县、市)婚姻登记处工作时间及联系电话

24712023-05-13 09:29  95商服网
韶关市各地婚姻登记处信息

1.浈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浈江区新韶镇黄金村鑫金汇浈江区政务服务大厅三楼(77号78号79号窗口),联系电话:0751-8884443,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30;下午14:00-17:00。(周六上午9:00—11:00,法定节假日除外)节假日(1月1日元旦、5月1日劳动节、10月1日国庆节各一天):9:00-12:30,14:00-17:00。

2. 武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武江区沐阳东路8号威尼广场三楼武江区政务服务中心婚姻登记57-59号窗口),联系电话:0751-8634169,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3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曲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曲江区马坝镇六祖大道26号曲江区行政政务服务中心婚姻登记处66、68、69号窗口),联系电话:0751-6690983,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元旦、五一节、国庆节)、星期六上午9:00至11:00。

4.乐昌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乐昌市乐城昌山西路113号),联系电话:0751-5573762,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5.南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南雄市雄州街道新城中街117号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751-6976700,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6.仁化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2楼-仁化县行政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751-6329299,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7.始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始兴县太平镇红旗路29号),联系电话:0751-3321313,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8.翁源县婚姻登记处(翁源县龙仙镇德政路317号二楼服务大厅婚姻登记处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751-2815313,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9.新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新丰县丰城街道金园路132号新丰县行政服务大厅),联系电话:0751-2299399,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10.乳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乳源瑶族自治县北环中路行政服务中心3号楼二楼),联系电话:0751-5362081,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预约


韶关市本市居民可通过预约网址:https://www.gdhy.gov.cn,微信预约:关注“广东民政”公众号或“粤省事”的“婚姻登记预约”预约办理婚姻登记业务。





结婚登记须知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一、结婚登记受理条件
(一)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
(三)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五)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六)男女双方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七)男女双方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二、办理结婚登记应提供的材料
(一)双方当事人3张2寸近6个月内半身免冠合影红底彩色照片。
(二)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声明婚姻状况应当与户口簿和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的记载一致,不一致的,应当提交离婚证、生效离婚司法文书、死亡证等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簿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在一方经常居住地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有效居住证。

现役军人: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及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香港居民: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居民身份证;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澳门居民: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本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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