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本事项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受理条件
需要制作公章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依法批准设立或者登记的证件、文书。
(二)有上级或者主管部门的,应当出具上级或者主管部门的介绍信。
(三)无上级或者主管部门的,提供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五)申请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证明、委托授权书。
(六)需要制作并刊外文或者少数民族文字印章的,应当提供经本单位或者机构确认的翻译资料。
(七)单位或者机构办理的公章类型对备案资料有特殊要求的
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不予备案:
1)申请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3)申请单位提供虚假资料.
●项目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0.5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0.5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0.5工作日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新开办企业选择“一网通办”“一窗通办”所需材料另定)
一、首次刻制公章、增刻公章
第一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含涉密、无证照单位)】
由单位负责人或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到公章制作单位办理。须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省、市(区)编制委员会、政府文件、批文或本部门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有关文件、有效凭证;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业务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业务经办人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员工)。
涉密、无证照单位办理公章业务时,相关证明文件不交由公章制作单位备案,公章制作单位依照公安机关的指示办理刻章业务。
第二类【企业、个体工商户】
除须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提供)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业务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外,办理以下公章业务需增加对应资料:
(一)工会的公章和财务章:工会成立批文及登记证书。
(二)企业党组织、纪检部门公章:该组织成立的批文;
(三)企业刻制其他各类专用章: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专项业务资格证明。
(四)分支机构刻制公章:刻章说明报告(总公司出具意见加盖公章)。
(五)法定代表人为境外人员的外资独资、合资企业刻制公章:法定代表人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书。
(六)停车场刻章:提交停车场许可证、营业执照。
(七)并刊中英文、民族文字公章的说明:
①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刻制公章图章式样为椭圆形,须刻英文公章的必须并刊中文。
②有对外业务的国内企业,可刻制中英文公章(公章为圆形,英文译名必须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翻译证明,均加盖翻译公司的公章)。
③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制作公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第三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除须核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业务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外,办理以下公章的相关业务需增加对应资料:
(一)社会团体刻章:省民政厅、市(区)民政局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刻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三)职工培训机构的:劳动部门核发的《招生办学机构注册证》或《办学许可证》。
(四)幼儿园和其他教学培训机构的:教育部门核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或《注册证书》。
(五)外地驻粤机构或办事处:驻地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处核发的登记或备案相关证明文件和刻章介绍信。
(六)医疗机构、个体诊所刻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须与《营业执照》同名,只能保留一套公章。
(七)记者站、杂志社、报社、出版社等新闻出版部门刻章:国家、省或市新闻出版局的批文及证书。
(八)内部保卫部门刻章:成立该保卫部门的文件。
(九)业主委员会刻章: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然后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十)司法鉴定机构刻章:省司法厅核发的《准予登记决定书》。
(十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刻章: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合伙人证明材料;市司法局出具的刻章证明(律师事务所);市财政局出具的刻章证明(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宗教组织刻制公章: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或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并出具同意刻章的意见书;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
(十三)街道办、居(村)民委员会刻章:成立批文;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同意刻章证明。
(十四)居(村)民小组刻章:成立批文;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同意刻章证明;居(村)民委员会同意刻章介绍信。
(十五)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机构刻章:开办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书、区以上市场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市场登记证》。
第四类【商业性银行、金融机构】
除须核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业务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外,办理以下公章的相关业务需增加对应资料:
(一)银行单位刻章:需持《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
(二)托管产品财务专用章:证监会或银保监会设立托管产品的批复、营业执照、证监会或银保监会出具的刻章说明材料。
(三)银行理财产品专用章:银保监会或证监会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
(四)基金会:《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民政局出具刻章证明。
(五)基金专用章:证监会、银保监会的批复文件,指定证券公司、银行凭机构的《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
第五类【清算组】
除须核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业务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外,办理以下公章的相关业务需增加对应资料:
(一)法院宣布破产清算:破产公告(法院颁发);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法院出具刻章公函。
(二)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法院民事裁定书;法院刻制公函。
(三)企业自行清算:股东决议书(由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签字);市场监管部门《备案通知书》所指定的清算组组长。
(四)提供单位负责人(或监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的负责人)身份证件、业务经办人身份证件。
第六类【临时性组织】
除须核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业务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外,办理以下公章的相关业务需增加对应资料:
(一)临时展销会、比赛组委会等:只准刻公章,需持省、市(区)政府有关批文,由政府部门加具意见的刻章说明材料,公章样模须注明年限。
(二)临时筹建单位:一般不予刻章,确因工作需要且为政府立项的,只许刻公章。基建单位需持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筹建许可证》;行政、金融机构筹备的分别需持政府批文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批文;其他企业筹备阶段不允许刻章。
(三)图书编委会:图书编委会视为出版社内的临时性、项目性机构,需提供成立图书编委会的决定文件、由成立该编委会的出版社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刻章说明。
二、更换公章
因单位或者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变更、公章损坏或换用新公章等原因需要更换公章的,按首次刻制公章提供材料,还需提供相关部门的变更通知书或批复(公章损坏或换用新公章无需提供),并将原公章交回制作单位。
三、公章遗失补办(含被抢被盗)
因公章遗失或被抢、被盗等需要重新制作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原公章作废,再按照首次刻制公章提供相应资料(相关证照如有正本、副本的均需提供),并提供登有《遗失声明》的报纸。
●受理机构、地点及咨询电话
●责任科室及电话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1、香洲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咨询电话:2538339
2、拱北口岸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咨询电话:2297910
3、高新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咨询电话:8646895
4、横琴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咨询电话:2993247
5、金湾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咨询电话:7262035
6、斗门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咨询电话:2783287
7、珠海港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咨询电话: 7265766
8、机场公安分局综合业务大队; 咨询电话:8647072
●办理流程
办理方式: 网上受理或者现场受理
1、网上受理:(新开办企业首次刻章)商事登记注册后,凭刻章验证码→登录《广东治安户政》微信公众号→在线刻章并备案→公章刻制门店取章并领取公章备案证明
2、现场受理:(所有单位或企业)提交纸质申报资料原件→具有资质的公章刻制门店受理→刻制公章并备案→到公章刻制门店领取公章及备案证明
●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0.5个工作日
● 发文类型
印章备案证明
● 是否有年审
无
●是否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1、珠海市为新设立企业提供免费刻制公章服务(具体政策请咨询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企业二次刻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刻制公章的费用由公章制作企业按市场价收取。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衔牌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8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
●投诉电话
投诉电话:0756-8649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