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登记的中央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企业;
2.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及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4.企业集团;
5.市商务委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举办的投资性公司;
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7.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8.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9.期货经纪机构、投资基金(不含基金管理公司)、母婴护理企业、煤矿、交易类企业(含交易类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
10.注册地址位于西客站地区、天安门地区的企业;
1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由市局登记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