鄄城县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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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鄄城县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关于深化县级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鄄城县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县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为县教育和体育局所属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第三条 县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党组织要把加强党的领 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 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 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 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第四条 县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主要职责是:承担全县体 育行业社会组织发展规划、政策、理论的研究工作;承担县 级体育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工作,组织开展体育赛事、体育项目培训、体育交流活动等;承担全县老年体育活动工作。第五条 鄄城县体育事业发展中心核定事业编制8名, 其中管理人员编制1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7名。设主任1名。第六条 鄄城县体育事业发展中心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鄄城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鄄城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按规定程序办理。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5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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