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卫生健康局各部门职责及联系电话

荣成市卫生健康局各部门职责及联系电话

21922023-03-24 11:15  95商服网

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名称

办公室

负责人

李晓峰

办公电话

0631-7561952

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查、机要、保密、档案、值班等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及文稿起草、后勤管理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行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内设机构名称

政工科

负责人

丁旭

办公电话

0631-7561134

政工科。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群团、机构编 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民生诉求、信访等工作。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和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负责招商引资(引智)相关工作。

内设机构名称

财务审计科

负责人

姜华辉

办公电话

0631-7561656

财务审计科。承担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 工作。负责卫生健康系统内部审计、基本建设、政府采购等工作。

内设机构名称

医政医管科(加挂卫生应急办公室牌子)

负责人

王祖海

办公电话

0631-7561214

医政医管科(加挂卫生应急办公室牌子)。承担健康荣成战略协调推进和健康城市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及信息化工作,开展卫生健康统计。承担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拟订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办医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卫生健康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工作。负责对口支援和健康扶贫工作。负责组织、策 划、实施系统内城市国际化各项工作。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指导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相关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拟订全市保健工作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 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重要外宾的医疗安排工作。

内设机构名称

疾病预防控制科

负责人

郭宇

办公电话

0631-7567959

疾病预防控制科。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 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方面对重大疾病实施综合防控与干预,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组织开展 爱国卫生运动。

内设机构名称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科

负责人

于光辉

办公电话

0631-7592363

负责综合性法规政策研究工作。 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制宣传等相关工作。拟订监督工作计划、专项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组织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组织实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工作规范。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系统内安全生产工作。

内设机构名称

妇幼健康与人口家庭科

负责人

陈巍巍

办公电话

0631-7562570

妇幼健康与人口家庭科。拟订全市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 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市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承担全市人口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贯彻落实生育政策,推动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落实,建立和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内设机构名称

基层卫生老龄健康与药政科

负责人

王者波

办公电话

0631-7563554

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落实,指导基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参与全市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心理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的拟定并组织实施,指导精神卫生相关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全市基本药物使用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监测,执行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政策并协调实施。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全市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维护老年人权益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指导全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内设机构名称

中医药与医养健康产业科

负责人

杨  隆

办公电话

0631-7561683

拟订全市中医药有关政策、规 划、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对全市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中医药工作进行指导。负责中医药法制建设,组织中医药法规政策调查研究工作。 负责中医药教育、人才培训以及科研相关工作。负责中医药公共卫生项目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负责中医药健康服务、健康旅游和对外交流合作工作。负责中医药文化传承发展和科普宣传等工作。组织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和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健康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指导全市健康产业项目、产业集群、产业基地建设, 督促重大产业项目实施。协调健康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推动健康新 业态发展。

所属事业单位

所属事业单位名称

荣成市爱国卫生运动服务中心

负责人

王丽丽

办公电话

0631-7575016

参与爱国卫生工作发展规划、计划和标准的拟订及实施;承担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卫生创建、健康创建的事务性工作;承担爱国卫生运动的宣传动员、人员培训等工作;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宣传、培训、集中消杀等事务性工作;完成市卫生健康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所属事业单位名称

荣成市卫生健康事务服务中心

负责人

魏长健

办公电话

0631-7561952

承担医疗卫生领域教育培训、交流合作、援助医疗等工作;承担卫生健康系统人才评价、社会化服务等工作;承担卫生类人才招聘有关事务性工作;承担医学考试考务工作;负责提供医疗机构评价咨询服务工作;承担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事务性工作;承担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的事务性工作;承担医疗卫生领域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各类指标的统计分析工作;承担卫生健康宣传教育相关事务性工作,负责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服务工作;承担市卫生健康局相关保障服务工作;承担卫生健康系统财务收支的监测评价工作;完成市卫生健康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所属事业单位名称

荣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人

马海

办公电话

0631-7568859

(一)传染病、寄生虫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地方病等预防与控制等;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消毒处理等;

(三)疾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监测和管理,开展疾病及相关信息收集、报告,对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等公共卫生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价;

(四)免疫预防及疫苗使用管理,指导实施预防接种;

(五)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与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监测评价和流行学调查,开展职业卫生监测、环境卫生监测、饮用水水质监测、放射因素监测、病媒生物监测、食品营养监测及学生常见病干预;

(六)疾病预防控制技术管理,开展基层单位疾病控制人员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七)疾病病原微生物检测、鉴定和物理、化学因子检测、评价;

(八)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宣传,对公众进行健康指导和不良行为干预。

所属事业单位名称

荣成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负责人

姜志平

办公电话

0631-7586138

(一)行政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检查。

(二)制止违法行为。对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管理相对人有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并向荣成市卫生健康局报告。

(三)部分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四)提请行政处罚。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内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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