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部门对外联系电话

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部门对外联系电话

17992023-03-15 20:31  95商服网

(一)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青苑路39号   

联系电话:0533-6983603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处理、会议组织、综合性文稿起草、公文审核、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拟订等工作。负责机要、保密、档案、督查、政务公开、重大行政决策、安全保卫、值班、对外联络、接待、机关事务、车辆调度、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指导全县综合行政执法服装、装备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社会动员工作,负责宣传发动群众,整合社会力量,推动城市管理共治、共享。组织、指导城市管理志愿者活动。负责城市管理领域新闻宣传、信息报道、调查研究、理论创新工作。协调办理新闻媒体曝光的城市管理事项,整理、分析相关舆情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公众号的管理、维护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青苑路39号   

联系电话:0533-6962076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职称评聘、干部教育、社会保障工作。协助局党组做好局属干部的考察、任用和管理工作。牵头推进城市管理领域深化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及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对上争取、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全县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宏观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干部联户扶贫包村工作。

(三)财务审计科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青苑路39号   

联系电话:0533-6982732

负责编制年度城建维护费计划,编制城市管理维护费及有关专项经费的使用计划,依法管理和使用城市维护资金;参与对城市维护资金的征收使用、投资和收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城市管理维护资金决算、审计工作;负责罚缴分离和罚没票据管理,负责罚没财物的管理和拍卖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装备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装备的配置和更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市管理有关规费征收标准并监督实施。

(四)法制科(挂行政许可科牌子)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青苑路39号    

联系电话:0533-6982726

组织、协调法治城管建设工作。负责综合性政策的调研、起草工作。负责行政执法文书的制定与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备案工作。组织评估、清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负责普法宣传、业务培训、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调解等相关工作。牵头推进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分析和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管理制度落实工作,抓好户外广告空间资源运营、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占道、渣土处置、市政等24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负责制定对城区内道路两侧的户外广告牌匾的统一规划;负责“绿色图章”管理,参与联合验收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核发。

(五)执法监察科(挂市政环卫园林科牌子)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青苑路39号   

联系电话:0533-6982731

负责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年度计划安排。指导、协调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执法检查。组织查处全县有重大影响的、跨区域的、上级交办的案件,负责县级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工作。负责全县城市管理队伍规范化建设。负责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文明执勤、队容风纪的监督检查工作。承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负责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投诉的受理、查处。负责指导、调度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信访维稳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对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考核和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和措施,指导、监督市政、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户外广告等城市管理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城市管理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城市管理领域科技发展计划,指导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引进、交流工作。贯彻执行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城市管理领域市政、环卫、园林绿化、城市排水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市政、环卫、园林绿化专项规划、年度目标和管理规范、相关标准。指导、监督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活动。指导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指导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理工作。指导、监督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指导、监督园林行业生物多样性保护及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工作。

(六)“智慧城管”指挥中心(挂市容科牌子)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青苑路39号   

联系电话:0533-6712319 

编制全县智慧化城市管理系统专项规划,制定智慧化城市管理工作制度、管理标准和考评办法。指导全县智慧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负责管理并推动县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智慧化升级扩容工作。负责智慧化城市管理技术创新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数据库的建设、维护、更新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相关数据的统计、汇总、分析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业务监控、指挥调度工作。负责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的信息采集、派遣、核查等工作,对派遣任务办理工作进行考评。负责受理城市管理领域信访、投诉、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转办事项,协调处理并回复办理结果。负责城市管理中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和组织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承办城市管理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到位的处理好各类应急事件。督促相关责任科室、中队对各类案件作出调查处理,并做好上报及反馈归档工作。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系统的日常维护与管理。承办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全县城市精细化管理发展规划,指导、督促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拟订城市精细化管理考评制度并组织实施,委托第三方实施测评,根据考评结果提出奖惩建议。协调解决城市精细化管理重点、难点问题。负责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工作规则、抓好跟踪落实。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监督城市管理信息第三方采集工作。负责全县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现场考评、民意调查、社会评议工作。督办城市精细化管理考评发现的问题。督办领导批转、市民投诉等城市管理热点、难点问题。指导、督促全县城市管理重大事项、工作部署落实。指导、督促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履行职责。贯彻执行城市容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市容管理专项规划、年度目标和管理规范、城市容貌标准。指导、监督户外广告设施、门店牌匾、公共设施、建(构)筑物、景观亮化、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及公共场所的临时棚亭、流动摊点、店外经营等影响城市容貌活动的精细化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城市容貌治理活动。指导、监督户外广告综合整治及空间资源运营工作。协调全县重大活动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保障工作。
(七)高青县城市管理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清河路2号       

联系电话:0533-6961768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
电子邮箱:gqxzfj@zb.shandong.cn
职责:
1.   承担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管理领域市政设施专项规划的制定工作。
2.   承担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年度维护费计划和使用计划的编制工作,并依法为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维护费的使用提供服务保障。
3.   承担全县环境卫生服务保障工作。
4.   组织开展全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5.   承担市政、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场化运行的组织实施和服务保障工作。
6.   参与公园城市建设管理专项规划、标准体系、建设导则,县委县政府制定的建设管理阶段性任务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园林绿化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县全域公园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考核、考评、督导等服务保障工作,承担全县公园城市建设管理项目推进的技术支持工作。
7.   承担全县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与服务保障工作。
8.   承担全县市政设施养护管理的服务保障工作。
9.   参与编制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10.   参与拟订全县城市精细化管理市政、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管理领域行业规范、技术标准导则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市政、环卫、园林行业管理领域信息数据统计分析的服务保障工作,研究提出全县市政、环卫管理、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意见建议。
11.   承担全县城市管理领域的市政、环卫、园林绿化行业培训工作,承担城市管理领域的市政、环卫、园林绿化行业及公园城市建设管理领域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推广应用的服务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的专业技术培训。
12.   完成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高苑路12号        

联系电话:0533-6322800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
电子邮箱:gqxzfj@zb.shandong.cn
职责:
集中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
1.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   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   城区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   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   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时,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
7.   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破坏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道路上违章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或者拒绝将车辆移走的,可以将车辆拖至不妨碍交通或指定地点。
8.   食品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伪造卫生许可证,以及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街头饮食摊档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9.   交通运输管理(道路运输路面执法及农村公路)、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管理(含文物、旅游)、煤炭管理和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0.   履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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