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机构:市民委宗教科
审批事项名称: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审批事项子项名称:无
法律法规依据:
1、《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十八条 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配备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职工和管理干部。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应当保证专用。
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时,一般应当由有关少数民族人员承包或者租赁。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兼并或者被兼并时,不得随意改变其服务方向,确实需要改变服务方向的,必须征得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同意。
2、《乌兰察布市清真食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凡是以清真名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销售和饮食服务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须申领《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清真标志牌。《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清真标志牌由市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七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清真标志牌。申领《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清真标志牌。
审批范围和条件:拟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申请办理《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
申报材料:
1、《经营清真食品申请登记表》
2、申请书
3、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5、当地清真寺出具的有效证明
6、法人代表及主要岗位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7、生产经营规章制度
以上一式三份
办结时限:市民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收费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申请登记表》,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旗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申领。
咨询电话:0474-8181873
投诉电话:0474-8181571
受理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新区广电大楼2楼2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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