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银泰百货”商标侵权案,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00000元。
被告某公司未经139902号“银泰百货及图”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外大量使用带有“银泰”、“银泰百货”字样的标识进行宣传,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原告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某公司,请求判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元,并在内蒙古自治区的省级报纸声明道歉。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通过对案件多方面审查,不断加大调解力度,多次通过电话与原、被告沟通,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款100000元。
通过该案,市中级人民法院切实保护了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打击了被告商标权侵权行为,同时也给被告和广大公民上了一堂生动的知识产权法制宣传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