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针对目前中国电影行业亟待解决的诸多问题,作出了若干实质性改变,包括拟取消《电影摄制许可证》、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放映时禁止插播广告、禁止无《电影公映许可证》参加电影节电影展、明确“偷漏瞒报票房”惩戒措施等。无论是对各个环节的电影从业者还是电影观众来说,这些举措都将会对未来电影活动产生诸多影响,都有利于中国电影产业进一步繁荣发展。具体说来,几大显著变化及其可预见的影响如下:
变化一
据2011年的《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国家鼓励企业从事电影摄制业务,但企业必须通过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审查,并拿到《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摄影完成两部以上公映影片,才可以申请领取《电影摄制许可证》。此次初审稿取消了一次性的《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将市场准入门槛进一步降低,只要是具备电影摄制资金等条件的企业都可以申请《电影摄制许可证》。不过境外这一块尚未放开,境外企业、组织、个人均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活动。
预测影响:市场准入门槛降低,更多企业拥有《摄制许可证》。
变化二
此次初审稿进一步简化了电影剧本审查制度,将电影剧本分为“一般题材“和“特殊题材”两类,其中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取消审查环节,只需将电影剧本梗概予以备案;特殊题材的电影则需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省区市电影主管部门审查。
预测影响:剧本审查过程简化,备案通过率提升。
变化三
对于电影审查具体标准,《草案》规定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且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布该标准。并且,电影审查应组织专家评审,由专家提出评审意见。企业、其他组织对专家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可以另行组织专家再次评审。
预测影响:专家、企业可参与审查标准制定及执行。
变化四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在就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草案未新设行政审批,并下放电影摄制审批、特殊题材电影剧本审批、电影公映审批、电影放映审批和举办涉外电影节(展)审批。
预测影响:行政审批更高效,电影活动更丰富多彩。
变化五
此次草案还规定,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并给出具体惩戒措施:违反者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过这一惩罚幅度较之前的20万以下有所降低,也不再包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可能。
预测影响:保障良好观影环境,尊重观众感受。
变化六
选送到国外电影节、电影展的影片须有《电影公映许可证》已越来越成为一项公认法则,但还未有法律进行严格规定。此前娄烨、田壮壮等均曾因违规送展而被禁止拍片五年。
此次草案则明确将这一规定写入法律,“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举办涉外电影节(展),或者擅自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活动。”可以预见今后各大国际电影节也将更加重视中国参展影片是否通过了国内审查。
变化七
偷漏瞒报票房一直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负面现象,尽管监管技术和力度一直在不断提高,却仍旧屡禁不止,前不久才刚刚盛传“幽灵场”传说。此次草案再次彰显了国家严厉打击该现象的决心,并给出了严格的惩戒措施:电影院未如实统计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预测影响:偷瞒报票房现象减少,严重者或被吊销许可证。
《电影产业促进法》被视为“中国电影第一法”,是一部被期盼了太多年的法案。早在1981年便有呼吁电影立法的声音;2003年正式启动电影产业促进法立法工作;2008年草案定稿,报送国务院法制办;2011年《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发布,今年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党组书记、局长蔡赴朝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议上要求加快推进《电影产业促进法》等重点立法进程。除了上述几项重点举措之外,此次初审稿还包含不得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保障电影院用地需求、为电影创作人员深入基层提供帮助、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电影产业发展、扶持农村、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电影活动等内容,全面调动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主体的积极性。
电影法立法历程
1981年,《大众电影》发表《立电影法,杜绝横加干涉》一文,呼吁中国电影立法;
1994年,国家有关部门开始着手讨论电影立法事宜;
1996年5月29日,经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电影管理条例》颁布实施;
2003年,《电影促进法》正式开始由原国家广电总局组织起草;
2005年1月18日,原国家广电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电影促进法》有望于2006年颁布实施;
2008年,《电影促进法》草案定稿,报送国务院法制办;
2011年12月,《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