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89942017-07-01 07:30  中国政务服务网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被称为契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而签订的协议。
合同是现代民法最重要的法律概念之一,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是指一切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不仅以发生债权为目的的协议属于合同,即使单纯以物权的变动为目的的协议(如以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抵押权的设定为目的),或者以其他身份关系的成立或者变更为目的的协议(如结婚、收养 协议离婚),亦莫不属于合同。狭义的合同专指债权的合同而言。
合同既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因而各国立法亦不一致。罗马法认为合同是债权发生原因之一,属于狭义的合同。“contractus"词仅具有依市民法上对人诉讼而受制裁的合意的含义,尚未形成一般的抽象的概念。在法国民法中的合同(contrat) 与罗马法相同,亦属于狭义的合同;(法国民法典)第1101 条规定:“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 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至于广义的合同,法国民法称为合意(convention)。关于合同与合意的债务关系规定在《法国民法典) 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中第三章“合同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其内容相当广泛括不仅有关合同的规定全部包括在内,而且一般法律行为的规定(如错误、欺诈、胁迫等) 亦有包括。德国民法中的合同(vertrag)则为广义的合同,《德国民法典《中民法总则编法律行为章第三节规定合同成立和解释的问题,第二编第二章规定基于合同的债务关系,包括合同的订立及内容、双务合同、对于第三人给付的约束、定金及违约金和合同的解除等。日本民法中的合同属于狭义的合同,规定在《日本民法典〉债权编第三章,总则的内容包括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解除等,第二节以下为各种有名合同。《日本民法典》第113 条至第117 条所用的合同一词虽可解释为广义,但其民法总则编并无关于合同通则的规定,,因而其债权编第三章第一节关于合同,总则的规定;只能在解释上得准用于广义的合同而已。
我国民法中的合同为狭义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以下简称〈民法通则〉) 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由于我国民法不承认有所谓物权行为,在我国民法中非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均不得称为合同,所以该条文中“民事关系"一词应作限制解释,理解为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我国民法中的合同仅指债的合同。

二、合同的特征


1. 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


合同是当事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并建立起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是双方都享有权利和都负有义务,也可以是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负有义务。法律行为是人们表示自已意思的,有法律后果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关系。受合同约定而产生的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受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受法律监督,人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人们之间 的其他约定. 如友人约会看望,同学约会春游等等,就不是合同关系,赴约或失约都没有法律后果,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2.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 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合同的订立,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即当事人之间具备"合意",合同才能成立。马克思在论述交换过程时指出: “为了使……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 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 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 ( 《资本论《第1卷上册筹102 页)。因此,合同关系必须是双方
(或多方) 当事人的法律行,而不能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这种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和国家机关的单纯依靠行政命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行政命令主要是国家意志的表示,面不必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一致。

3,合同是合法行为

当本人的合同行为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同内容必须合法。 只有这样;合同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否则, 合同行为将按无效合同认定和处理;如果合同行为是违法的,不仅不能达到预期的合同效益,过错者还要承担法律后果,情节严重的还要被追究法律责任。例如高利贷合同、大烟等毒品买卖合同,我国法律是禁止的,国家不但不予保护,还要取缔和禁止。

4,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在合问关系中,当事人无论是法人还是公民,无论其地位高低,抑或是上下级关系的机关,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马赵思 说:“商品是天生平等派……,”( (资本论),第1卷上册第103页) 又说:“我在分析商品流通时就指出……参加交换的个人就已经默认彼此是平等的个人,是他们用来交换的财物的所有者,他们还在彼此提供自己的财物,相互进行交易的时候,就已经做到这一点了……。" ( 《马克思思恩格斯全集》 第19 卷第422 页) 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本产生实际关系的合同当事人,必然具有法律的平等地位。合同的这一法律特征,反映了合同主体在法律上的平等原则,从而使合同内容尽可能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和经济利益。 因此,在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在合同面前一律平等,谁也也不能违反合同,谁都要按合同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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