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设定依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3、申请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4、办理材料:
申报材料内容和装订顺序
1.封皮。
2.总目录。
3.企业承诺书(附1)。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须与网上申报电子版内容一致)。
5.企业总体情况概述(1000字以内)。
6.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7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1)知识产权审核情况表(附2);
(2)企业获得的授权知识产权证书及最近一次缴费证明复印件,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复印件;
(3)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4)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需提供其他权属人同意该企业使用本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声明,所有权属人需加盖公章(格式见附3);
(5)Ⅱ类知识产权应提供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声明(格式见附4);
(6)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如专利的摘要等);
(7)参与制定标准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8.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相关材料(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9.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材料:
(1)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明细表(附5);
(2)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
10.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如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规章制度、研发机构建设及科研条件、产学研合作协议、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开放式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情况、科技人员培训、人才引进、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
11.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环评批复文件等材料(其中需要前置审批、环评批复的企业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许可证书、环评批复文件)。
12.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企业职工总体情况说明和科技人员汇总表(附6)。
13.中介机构承诺书(附7),经具有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且符合要求的企业2016、2017、2018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2018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原件,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1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且符合要求的企业2016、2017、201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彩色扫描打印件(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15.企业近三年度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彩色扫描打印件(包括主表及附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5、办理地点:驻马店市驿城区(县)西园街道 驻马店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文明路中段168号/泰山路广安大厦804
6、办理机构:驻马店市科技局
7、收费标准:无
8、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具体受理日期另行通知。
9、联系电话:0396-2815091
10、办理流程:企业自评-企业网上注册登记-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市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初审-推荐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