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2001—0601
北京市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人: 签订地点:
承租人: 签订时间:
第一条 租赁物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租赁物名称 |
数量 |
质量 |
配套设施 |
用途 |
使用方法和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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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租赁期届满,双方有意续订的,可在租赁期满前 日内续订租赁合同。(期限超出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条 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与期限
租金(大写): ¥: 。
支付方式与期限: 。
第四条 租赁物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验收: 。
第五条 租赁物的维修
出租人维修范围及时间: 。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承租人维修范围及费用承担: 。
第六条 因租赁物维修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出租人应当相应(减少租金/延长租期)。
第七条 租赁物的改善或增设他物
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改善或增设他物不得因此损坏租赁物。
租赁合同期满时,对租赁物的改善或增设的他物的处理办法是: 。
第八条 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物。
第九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 所有。
第十条 租赁期满返还租赁物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验收: 。
第十一条 出租人违约责任: 。
承租人违约责任: 。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
出 租 人 出租人(章): 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邮政编码: |
承 租 人 承租人(章): 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邮政编码: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