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项名称
动产抵押登记
二、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工商总局令第88号)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一)设立登记
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一式四份);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变更登记
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一式四份);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注销登记
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一式四份);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当事人办理登记提交文件的要求
(一)当事人提交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应按以下要求:
1.当事人为企业的,应加盖公章;
2.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应加盖公章或签字;
3.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企业应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自然人由本人签字确认,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使用A4纸。
(四)当事人办理登记的抵押物较多时,请自行下载“抵押物清单”模板,在办理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电子版抵押物清单。
五、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咨询电话
环翠区:5307036
高区:5626362
经区:5928702
临港区:5586315
文登区:8983496
荣成:7552469
乳山:665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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