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注册登记 | |
事项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注册登记 |
办事程序 | 受理-审查-现场勘验-公示-决定 |
申请条件 | 1.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仅限三级医疗机构和2018年8月14日之前申请设置的其他医疗机构);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申请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申请材料 | 1.《医疗机构注册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纸质);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不在提供)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原件1份,纸质);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说明(原件1份,纸质);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原件1份,纸质); 5.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纸质);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目录(复印件1份,纸质);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复印件1份,纸质); 8.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各科室负责人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各1份,纸质); 9.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汇总表(原件1份,纸质); 10.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医疗设备对应关系表(原件1份,纸质); 11.消防验收报告(原件1份,纸质:不在由申请人提供,改由卫计部门向消防部门核实); 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原件1份,纸质); 13、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原件1份)(合资合作申请医疗机构时提供); 14、财政部门对涉及国有资产投入及有偿使用的需提供批复意见(原件1份); (涉及国有资产申请医疗机构时提供); 15、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的竣工验收批复(复印件1份)(含放射诊疗业务时提供) ; 16、提供医疗美容科设置情况说明(含组织管理、设备设施、技术水平等)(复印件1份,纸质);(含医疗美容项目时提供) 17.《医疗美容项目申报表》(原件1份,纸质);(含医疗美容项目时提供) 18.医师、护士医疗美容工作培训证明、进修证明(复印件1份,纸质)。(含医疗美容项目时提供) |
法律依据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3.《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4.《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2017年8月1日-2022年7月31日); 5.《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第25项。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不含材料补正及整改时间)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夏令时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冬令时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
地点电话 | 蒙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二楼社会事务科 联系电话:0539-4803196 监督电话:0539-48031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