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变更) | |
事项名称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变更) |
办事程序 | 受理-审查-核准 |
申请条件 |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3.有与水产苗种生产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繁殖用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符合质量标准; 5.原《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变更证明合法有效。 |
申请材料 | 1.苗种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申请报告(3份,纸质); 2.工商注册、合并或者出让协议等证明材料(1份,纸质); 3.原《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1份,纸质)。 以上材料涉及证件的,审核原件无误后退回,收取复印件。 |
法律依据 | 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2.《山东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下放权力事项清单第24项。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 |
收费说明 | 不收费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
地点电话 | 蒙阴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涉农事务科 电话:0539-4803195 监督电话:0539-48031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