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注销登记审批 | |
事项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注销登记审批 |
办事程序 | 受理-现场勘验-核准 |
办理条件 | 1、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 2、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申报 材料 |
1、注销登记申请书; 抬头写蒙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说明注销登记的原因、清算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文件; 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直接登记的除外。 3、理事会会议纪要; 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经集体讨论对注销事宜形成有效意见并制作会议纪要,由理事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盖章。 5、清算报告书、债权债务公告; 由清算组编制并由组成人员签字,应包括清算组的成立、组成人员、公告、财务状况、资产构成、债权债务清算、剩余资产的处理及会计资料的保存情况等。 公告需刊登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提交报纸原件。 6、清算审计报告;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及财务凭证,税务登记证和银行账户等注销证明材料复印件 |
法律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
地 点 | 蒙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二楼社会事务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