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 | |
事项名称 |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 |
办事程序 | 申请-受理-踏勘-审批 |
申请条件 | 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按时缴纳税费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 |
申报材料 | 2001年11月1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布《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1.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申请书(原件2份,纸质); 2.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复印件1份,纸质); 3.《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2份,纸质); 4.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复印件1份,纸质); 5.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书》等安全责任书(原件1份,纸质)。 |
法律依据 | 1.《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0年12月省政府令第230号)。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论证时间)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地点电话 | 蒙阴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工程许可科 电话:0539-48031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