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灌区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
事项名称 | 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灌区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办事程序 | 申请-受理-审核-踏勘-办结 |
申请条件 | 1.建设项目应符合所在河段的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岸线规划、河道整治规划、治导线规划等有关水利规划;位于城市建成区或规划建成区内的项目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等有关规划; 2.建设项目应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和管理要求; 3.建设项目增大有关规划实施难度的,对所在河段的泄洪、河势稳定、堤防和护岸、其它水利工程和设施、防汛抢险、第三者合法权益等影响较大的应采取补救工程措施。 |
申请材料 | 1.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申请书(原件2份,纸质);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2份,纸质); 3.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审查批准文件(如有,原件或复印件1份,纸质)项目涉水部分设计文件及有关图纸(包括项目所在流域河段工程位置图、河势图、拟建工程与现有防洪工程相对位置图、总平面图、纵剖面图、地质剖面图等有关图纸)(复印件1套,纸质,电子光盘1套); 4.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专家评审后的修订稿,内附专家评审意见及签名表)(原件2份,纸质); 5.工程建设和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原件2份,纸质); 6.取水工程提供取水许可批准文件,排污口提供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文件,边界工程应提供有关协议(复印件1份,纸质)。 7.灌区管理范围内: 申请书(原件2份,纸质);灌区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原件或复印件2份,纸质); 8.损坏、占用灌区工程情况和补救措施,以及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原件1份,纸质); 9.灌区运行管理机构的初审意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纸质); 10.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纸质)。 |
法律依据 | 1.《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2.《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3.《山东省实施〈水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4.《山东省实施〈防洪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冬季作息)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夏季作息) |
地点电话 | 蒙阴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工程许可科 咨询电话:4803193 监督电话:48031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