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
事项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办事程序 | 申请-审核-决定-发证 |
申请条件 |
经营场所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场所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国家卫生标准(GB9663~9673-1996)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的规定,此外旅店业、理发美容店、公共浴室、游泳场所还应分别符合《住宿业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1.公共场所应当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室内空气、饮用水、沐浴用水、游泳池水、冷却(凝)水、采光、照明、噪声等各项卫生指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2.公共场所的用品用具应当安全卫生无害;为顾客提供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当清洗消毒,其储存设施应当分类设置和专门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公共场所提供或使用的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的要求; 3.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有效的鼠、蚊、蝇、蟑螂和其它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设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公共场所应当配备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和盥洗设施、设备,设置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场所、卫生间及浴室; 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预防疾病传播的净化消毒设施或装置,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室)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吸烟区(室)室内空气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公共场所设置的烫、染发工作间(区)、吸烟区(室)、卫生间及浴室应当具有独立的排风系统; 5.公共场所使用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公共场所进行室内整体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装修后空气质量经检测合格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局部装饰装修期间,经采取有效措施,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的,可正常营业;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工作时穿戴整洁; 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
申请材料 |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纸质); 3.法定代表人、业主或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纸质,董事会决议、章程、任命文件或身份证); 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清单5-10,可以承诺在获得许可证书2个月内提供)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原件1份,纸质); 6.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需标明面积、尺寸、场所用途、清洗、消毒等有关设备位置和卫生防护设施位置)(原件1份,纸质); 7.公共场所基础卫生设施情况(原件1份,纸质); 8.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查体证明(加盖体检单位公章,原件1份,纸质); 9.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证明(复印件1份,纸质); 10.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空调通风系统的,增加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原件2份,纸质)。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检测或者评价报告(新建项目时提供)(原件1份,纸质) |
法律依据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市、县级卫生主管部门。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
地 点 | 蒙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二楼社会事务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