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证许可核发 | |
事项名称 | 动物诊疗证许可核发 |
办事程序 | 受理-现场勘验-核准 |
说清楚条件 | 1.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6)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2.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2)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
申请材料 |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 2.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原件1份,纸质); 3.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原件1份,纸质);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纸质); 5.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1份,纸质); 6.设施设备清单(原件1份,纸质); 7.管理制度文本(原件1份,纸质); 8.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原件1份,纸质); 9.营业执照(原件1份,复印件1份,纸质)。 |
法律依据 | 1.《动物防疫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下放第17项:“动物诊疗许可,原实施机关为省畜牧兽医局,下放县级主管部门。”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
地点电话 | 蒙阴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涉农事务科 电话:0539-4803195 监督电话:0539-48031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