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物部分
1.含有CITES附录II蟒的皮张的载有“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的二胡的出口和再出口;
2.附录I(来源代码为 “D”)、附录II、附录III动物皮张及其制品的进口和再出口;
3.人工繁殖的CITES附录Ⅱ物种猕猴(Macacamulatta)、食蟹猴(Macacafascicularis)的生物学样品,如血、组织、器官、细胞和组织培养物、DNA、分泌物及排泄物等的出口;
4.列入CITES附录Ⅱ的羊驼(Lama guanicoe)、小羊驼(Vicugna vicugna)的毛、织物及其制品的进口和再出口;
5.经农业部渔业局、国家濒管办年度计划审批的美丽硬仆骨舌鱼(Scleropagesformosus)(“龙鱼”)活体的进口;
6.经《公约》秘书处注册,为商业目的而人工繁殖所获的来源代码为“D”的附录Ⅰ物种美丽硬仆骨舌鱼(Scleropagesformosus)(“龙鱼”)活体的进口;
7.人工繁殖所获的CITES附录Ⅱ猴科(Cercopithecidae)物种的生物学样品如血、组织、细胞和组织培养物、DNA、分泌物及排泄物等的进口和再出口;
8.人工繁殖所获的CITES附录Ⅲ花龟(Mauremyssinensis)、乌龟(Mauremysreevesii)、蓝孔雀(Pavocristatus)的活体、死体、部分及其制品的进口、出口和再出口;
9.CITES附录Ⅲ物种鼬亚科(Mustelinae)的活体、死体、部分及其制品的进口、出口和再出口。
注:1.第1项和第2项的依据为《国家濒管办关于进一步调整授权办事处核发CITES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通知》(濒办字〔2005〕37号)(濒办字〔2009〕2号);
2.第3项和第4项的依据为《国家濒管办关于进一步授权办事处核发CITES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通知》(濒办字〔2013〕88号);
3.第5项的依据为农渔野〔2013〕12号文件;
4.第6项—第9项的依据为《国家濒管办关于美丽硬仆骨舌鱼、实验用猴、附录III龟鳖等物种进一步授权办事处核发CITES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通知》(濒办字〔2015〕28号)
二、植物部分
1.出口非CITES附录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
2.进口、出口及再出口人工培植所获的蝴蝶兰、大花蕙兰、仙人掌、仙客来、云木香、天麻、西洋参、芦荟及其产品;
3.进口、出口及再出口人工培植所获的卡特兰、文心兰、捕蝇草活体;
4.进口、出口及再出口人工培植所获的大戟属肉质植物、棒锤树属植物、猪笼草属植物、瓶子草属植物活体;
5.进口、出口及再出口人工培植所获的火地亚属植物及其产品;
6.进口人工培植所获的石斛茎;
7.进口及再出口以参展为目的的濒危野生植物及其产品;
8.进口及再出口CITES附录III木材。
注:1.第1项和第2项的依据为《国家濒管办关于做好核发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许可证明工作的通知》(濒办字〔2005〕37号);
2.第3项—第7项的依据为《国家濒管办关于进一步授权办事处核发CITES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通知》(濒办字〔2013〕88号);
3.第8项的依据为国家濒管办公告(2013年第4号);
4.第9项的依据为《国家濒管办关于委托办事处实施公约附录III木材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濒办字〔2014〕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