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采集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子项名称:无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32019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采集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三、办理依据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二)实施依据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19〕22号)
三、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见附表2),并提交采集目的、采集地权属情况及以下相关说明材料:
(一)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采集作业区野生植物资源状况、培育基地项目立项文件或者背景情况说明、培育基地规模和技术力量说明及采集作业办法。
(二)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的,提交科研或者交流项目立项文件或者相关背景资料及采集作业办法。
(三)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采集的,提交工程立项文件及工程实施相关背景资料;需要移植的还应当提交移植原因、移植方案及移植后管理措施说明材料,并应当优先考虑移植。
(四)因自然灾害造成安全隐患需要采集的, 提交情况说明及采集作业办法。
四、采集后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不能用于商业性贸易。
五、《采集证》的申请、审批、核发按以下规定办理: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报我局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机关审批核发《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报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机关审批核发《采集证》。
六、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然后依照本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采集证:
(一)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现状不宜采集的。
八、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树木的,除申请办理《采集证》外,还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采伐限额管理。
四、受理机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委托各省级林草主管部门,详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16号公告http://www.forestry.gov.cn/main/586/20200928/175331897770147.html)
五、办理机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采集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公民个人、事业单位、公司法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 电子 |
要 求 |
备 注 |
1 |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申请表中填写内容与实际实施采集内容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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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证明申请人身份和被采集物种起源、权属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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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证明采集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符合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不能商业性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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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采集作业区野生植物资源状况,培育基地项目立项文件、培植基地规模、技术力量、市场预测等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背景材料及采集作业办法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①提供的采集作业区野生植物资源状况要明确可采母树的数量、分布情况等 ②采集作业办法应包括申请采集的种类、数量、地点、方法及采集人员技术与组织保障措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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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其他用途的,提交科研或交流项目立项文件或材料、科研合作协议等相关背景材料及采集作业办法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①提供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公益事业的相关材料 ②因安全隐患需要采集的,要附上采集后的处置方案 ③采集作业办法应包括申请采集的种类、数量、地点、方法及采集人员技术与组织保障措施等 |
不能商业性贸易 |
6 |
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移植的,提交工程立项文件及工程实施相关背景资料、移植原因、移植方案及移植后管理措施说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①移植方案中要明确技术保障、资金保障等 ②采集作业办法应包括申请采集的种类、数量、地点、方法及采集人员技术与组织保障措施等 |
|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直接报送或邮寄方式提交材料(参见:九、申请接收)。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委托各省级林草主管部门,详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16号公告http://www.forestry.gov.cn/main/586/20200928/175331897770147.html)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联系电话:(010)84239632
3.网上办理
办理入口:http://www.forestry.gov.cn/xzsp.html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30
下午1:30-4: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一般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申请。
(2)受理
收到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并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将材料补齐后,予以受理。
(3)审查与决定
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19〕22号)的相关规定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作出许可决定。
审查过程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按程序出具并向申请人送达《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或组织专家召开论证会,在得到核查报告或专家论证意见后,我局最终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
(4)文书制作与送达
对于准予许可的,印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对于不予许可的,印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许可决定书通过直接送达或者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2.当场决定:无
3.并联审批:无
4.特殊程序:无
(二)依申请变更
被许可人需要变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内容的,经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按一般程序办理。
(三)补证
被许可人遗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的,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交补发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情况核实后进行补发。
(四)延续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经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按一般程序办理。
十二、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其中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
(二)行政许可决定书
1.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采集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林护许准〔20**〕***号
关于同意***采集***的行政许可决定
***: 你们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及《***省林业厅关于***采集***的请示》(***〔20**〕**号)收悉。经审查,同意你们采集因采种源繁殖基地建设的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株。采集期限为20**年*月*日到20**年*月*日。 上述采集的野生植物只能用于科学研究和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不得用于商业性贸易。采集活动须在当地林业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采集证编号:植采证(林)0000***)进行,并将采集结果经当地林业部门查验和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后上报我局备案。 20**年*月*日
抄送:***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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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移植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林护许准〔20**〕***号
关于同意***移植***的行政许可决定
***: 你们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及《***省林业厅关于***采集***的请示》(***〔20**〕**号)收悉。经审查,同意你们因工程建设的需要,移植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株。移植期限为20**年*月*日到20**年*月*日。 移植作业过程须在当地林业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采集证编号:植采证(林)0000123)进行,并严格执行有关树木移植技术规程,确保植株移植成活。移植结果须经当地林业部门查验和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后上报我局备案。
20**年*月*日
抄送:***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年**月**日 |
2.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林护许不准〔20**〕***号
关于不同意***采集***的行政许可决定 ***: 你们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及《***省林业厅关于***采集***的请示》(***〔20**〕**号)收悉。经审查,你们提供的采集物种不符合申请采集的条件,**与我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相关规定不符。决定对你们的此项申请不予许可。 你们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年*月*日
抄送:***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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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方式将行政许可决定文件送达申请人。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平等取得行政许可权;
2.陈述权;
3.申辩权;
4.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5.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7.知情权;
8.要求听证权;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向行政机关提交与申请有关的材料;
2.反映真实情况;
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4.接受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委托各省级林草主管部门,详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16号公告http://www.forestry.gov.cn/main/586/20200928/175331897770147.html)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联系电话:(010)84239632
(二)电话咨询:(010)84239632
(三)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委托各省级林草主管部门,详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16号公告http://www.forestry.gov.cn/main/586/20200928/175331897770147.html)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联系电话:(010)84238598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部门名称:
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直属机关纪委
联系电话:(010)84238747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4238613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邮政编码:100714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楼523室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30 下午:1:30-4: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乘车路线:公交和平里南口或和平里路口南站下车步行5分钟即到;地铁5号线和平里北街站出站步行10分钟即到。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
1.打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www.forestry.gov.cn点击右上角的“行政审批”或点击左侧的“在线服务”中的“行政审批”。
2.直接点击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网址www.forestry.gov.cn/xzsp.html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