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子项名称: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
2.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32005、32009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事项,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三、办理依据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3.《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公布施行)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二)实施依据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2.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
4.《国家林业局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法秘函〔2003〕260号文的通知》(林资发〔2004〕140号)。
5.《国家林业局关于从严控制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占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3〕4号)。
6.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
四、受理机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部分委托各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草主管部门,详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2号公告http://www.forestry.gov.cn/main/5461/20210129/090054924417331.html)
五、办理机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资源管理司
六、审批数量
有数量限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面积不得超过下达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年度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依据:《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0〕69号),《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林资发〔2011〕98号)。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子项1:1.使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使用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子项2:拟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同时申请子项1或2,应当同时具备各相应子项的申请人条件。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子项1: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子项2:
1.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57号)的文件精神。
2.对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对象及其栖息地环境造成负面影响轻微的或可控制;
3.建设项目符合自然保护区主体功能定位。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申请人条件以及不符合批准条件;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子项1: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使用林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一规定式样的《使用林地申请表》 |
以县为单位 |
2 |
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等 |
|
3 |
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1.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等;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件。其他批准文件包括,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初步设计批复;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乡村建设项目,按照有关地方规定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其中,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乡村规划的证明文件 3.批次用地项目,提供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内容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开发用途(具体建设内容)、符合城镇总体规划或近期建设规划情况或乡村规划情况 4.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项目批准文件 5.宗教、殡葬设施等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
4 |
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没有权属证书的林地或者政府统一征地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出具林地证明。其中,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的,有关林地权属证书应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存档;出具林地证明的,国有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经营单位,集体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村(组);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
依据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和林资发〔2015〕122号文 |
5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号)要求 |
|
6 |
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
7 |
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现场查验表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重点国有林区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进行现场查验 |
子项2: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拟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2 |
拟建机构或设施的规划或工程设计文件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
3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的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
4 |
保护、管理、补偿等协议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如涉及保护区社区的,还应有与社区签署的补偿、安置等协议,以及协议公证书 |
|
5 |
拟建机构或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的评价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包括影响及减轻影响、生态恢复措施等,并附专家论证意见 |
|
6 |
公示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日报上对拟建机构或修筑设施进行公示 |
附相关公示材料和和公示结果 |
7 |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或邮寄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部分委托各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草主管部门,详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2号公告http://www.forestry.gov.cn/main/5461/20210129/090054924417331.html)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二)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部分委托各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草主管部门,详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2号公告http://www.forestry.gov.cn/main/5461/20210129/090054924417331.html)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联系电话:(010)84239631
(二)网上办理
办理入口:http://www.forestry.gov.cn/xzsp.html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一般程序
(1)申请
子项1: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向拟使用林地所在地的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子项2: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请,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子项3: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申请。
(2)受理
收到材料后进行收文登记,并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在90日内补齐材料,予以受理。
(3)审查与决定
根据有关规定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做出许可决定。
审查过程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按程序出具并向申请人送达《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监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根据《现场核查报告》及实质性审查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
对于准予行政许可的,出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于不予许可的,出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许可决定可通过直接送达或者邮寄的方式送达被许可人。
2.当场决定:无
3.并联审批:无
(二)依申请变更
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变更的,应依法提供变更申请及有关材料,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三)延期
许可决定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查后逐级上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按一般程序办理。
十二、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监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超过30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子项1收费依据:
(一)收费环节: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
(二)收费项目:森林植被恢复费
(三)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四)以下为参考收费标准,各省根据本省制定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执行: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在上述下限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征收标准。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子项2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 家 林 业 和 草 原 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林资许准〔20**〕**号
***: 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行政许可的具体内容。 (二)相关监管措施及要求。 (三)办理后续事宜的有关规定。
***
20**年*月*日
抄送:***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年**月**日 |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 家 林 业 和 草 原 局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林资许不准〔20**〕**号
***: 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我局不同意***。 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年*月*日
抄送:***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年**月**日
|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
国 家 林 业 和 草 原 局 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
林资许变〔20**〕**号
***: 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变更具体内容。 二、相关监管措施及要求。 三、办理后续事宜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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