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指南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指南

14122022-01-04 08:59  95商服网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

子项名称:无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32002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三、办理依据

(一)设定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十三条:“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办理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时,应当向林业部森检管理机构或者其指定的森检单位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引进后需要分散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种植的,应当在申请办理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前征得分散种植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的同意。

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关的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审批的检疫要求。

森检机构应当自受理引进申请后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二)实施依据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办法﹥的通知》(林生规〔20195号)第七条:“除草种和暂免隔离试种植物种类(见附件1)以外,引进的其他种类均应当进行隔离试种。申请人应当具有国家认定的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的种植地,其中,属于科研引进或者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换、交流引种但不具备上述种植条件的申请人,引进的林草种子、苗木应当种植在达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认定条件的种植地。”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林草引种检疫申请。其他申请林草引种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引进需要隔离试种的种类时,应当向隔离试种地的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林草引种检疫申请;引进不需要隔离试种的种类时,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林草引种检疫申请。”

第九条:“林草引种实行‘谁申请谁负责’的责任制度。申请人负责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林草引种检疫时,除提交《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表》(式样见附2)以外,还应当根据以下情况,提交相应的材料:

(一)属于科研引进以及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引进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隔离措施等材料;

(二)属于展览引进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展会批准文件、展览期间的管理措施、展览结束后的处理措施,以及展览区域安全性评定等材料;

(三)属于首次申请引进的和每年第一次申请引进的,申请人应当出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四)属于国内首次引进以及国内、省内首次引种国家和地区的,为便于及时准确进行审批,申请人可提供拟引进种类在原产地的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的材料;在首次引进隔离试种期满后,申请人应当提交首次引进种类的疫情监测情况的材料。隔离试种成功后,申请人方可再次引进同一种类。”

第十一条:“根据申请引进种类的不同,申请人还应当符合下列相应要求:

(一)属于经营性引进的,申请人应当为从事林草种子苗木进出口经营的企业和个人;

(二)引进需要隔离试种种类的,申请人申请引进的种类、数量应当与隔离试种地的试种条件、试种能力一致,严禁超试种条件、试种能力申请引种。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在签订的贸易合同、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书,证明符合中国的检疫要求。”

四、受理机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

五、办理机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生态保护修复司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具有国家认定的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的种植地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在京单位(属于科研引种或者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换、交流引种但不具备上述种植条件的申请人,具有达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外引种隔离试种苗圃认定条件的种植地。)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对引进林木种子、苗木进行隔离试种的条件和能力;

3.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引种地风险查定的,应经风险评估或者引种地风险查定符合引进条件的;

4.属于经营性引种的,具有林木种苗进出口经营资格;

5.属于科研引种以及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引种的,具有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隔离措施等材料的;

6.属于展览引种的,具有展会批准文件、展览期间的管理措施、展览结束后的处理措施,以及展览区域安全性评定等材料。

(二)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132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电子

   

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

原件、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首次和每年第一次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其他情况提供复印件

3

林木种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证明材料

原件、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属于经营性引进的

4

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隔离措施等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属于科研引种以及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引进的

5

展会批准文件、展览期间的管理措施、展览结束后的处理措施等材料

   

纸质/电子

 

属于展览引进的

6

引进草种的种植地点、种植数量、种植类型、种植人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的核销材料

原件

1

纸质/电子

 

引进草种8个月后需再次引进的

7

拟引进种类在原产地的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说明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引进需风险评估或者首次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的

8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引进属于不需要隔离试种种类需再次引进的

9

首次引种的疫情监测情况的材料

原件

1

纸质/电子

 

首次引种隔离试种期满后需再次引进的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直接报送或邮寄方式提交材料(参见:九、申请接收)。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

邮政编码:100714

联系电话:010-84239633

3.网上办理

办理入口:http://www.forestry.gov.cn/xzsp.html

(二)办公时间

窗口接收: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4: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一般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交申请。

2)受理

收到材料后进行收文登记,并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将材料补齐后,予以受理。

3)审查与决定

根据有关规定,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作出许可决定。

审查过程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按程序出具并向申请人送达《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现场核查、风险评估、引种地风险查定,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引种地风险查定报告》。根据《现场核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引种地风险查定报告》实质性审查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

对于准予许可的,印制《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对于不予许可的,印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许可决定可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被许可人。

2.当场决定:

3.并联审批:

4.特殊程序:

(二)依申请变更

被许可人变更《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入境口岸的,按一般程序办理。变更引进种类、类型、数量、用途、引种地、输出国、供货商、种植地点等审批信息的,应当重新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三)补证

被许可人遗失《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的,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交补发申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核实情况后进行补发。

(四)延续

许可决定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被许可人需要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按一般程序办理。

十二、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其中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风险评估和引种地风险查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一)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二)行政许可决定书

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 家 林 业 和 草 原 局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林生许不准20******

 

关于不予核发***公司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的行政许可决定

 

  ***公司:

你公司申请办理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的材料收悉。经审核,不符合许可准予条件,决定不予许可,理由如下:

***

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之日60日内,可以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

抄送:**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日印发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方式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平等取得行政许可权;

2.陈述权;

3.申辩权;

4.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5.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7.知情权;

8.要求听证权;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向行政机关提交与申请有关的材料;

2.反映真实情况;

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建设活动;

4.接受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

联系电话:(01084239633

(二)电话咨询:01084239633

(三)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

邮政编码:100714

联系电话:(01084239633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部门名称:

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直属机关纪委

联系电话:(01084238747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4238613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

邮政编码:100714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4: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乘车路线

公交和平里南口或和平里路口南站下车步行5分钟即到;地铁和平里北街站出站步行10分钟即到。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

1.打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www.forestry.gov.cn点击右上角的“行政审批”或点击左侧的“在线服务”中的“行政审批”。

2.直接点击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网址www.forestry.gov.cn/xzsp.html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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