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章程修改核准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拟修改章程的基金会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设定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受理机构
民政部
五、决定机构
民政部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八、禁止性要求
基金会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能作为基金会开展活动的依据。
九、申请材料目录
(1)《基金会章程核准表》及修改说明;
(2)修改后的章程。
十、申请接收
材料齐备后,提交至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会前网上填报:基金会修改章程需在召开理事会前至少30日,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进行会前预申请。关于召开会议时间、会议人数等,基金会可预估填写。
(2)会前网上预审:网上预审期限一般为20个工作日,预审通过后,基金会方可召开理事会审议。
(3)会后网上填报:基金会应自理事会作出章程修改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网上办事大厅补充修改之前的申请材料,进行会后网上填报。
(4)会后网上预审:网上预审期限一般为20个工作日,预审通过的,方可打印。基金会应及时打印,按照表格要求签字盖章(章程正文加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后,到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5)受理、审查和决定:基金会须携带网上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到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办理手续。对于符合条件的,民政部现场予以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二、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
十三、办结时限
现场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五、审批结果
准予修改的,发给章程修改核准通知书;不准予修改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十六、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如不服本行政行为,可向民政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八、咨询途径
申请人可以拨打咨询电话010-58123114-1,或者登陆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查询办理进度。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10-58124080
二十、办公地址、时间和电话
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北京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旧址)6号楼一层(南门右侧);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社会组织业务热线电话:010-58123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