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青海湖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各相关处室: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企业退出机制,确保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重要意义
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目的是通过减少登记手续、简化登记材料、优化登记程序,让真正有退出需求、债务关系清晰的企业快捷便利退出市场,重新整合资源,享受商事制度改革红利。对于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重大意义,在坚持“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约的要求,简化登记材料,优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公开申请条件、登记程序和办理时限,为企业退出提供便利;强化企业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加强社会监督,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准确掌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有关规定
(一)企业自主选择注销登记程序。由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企业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对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对象为: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业、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三)实行简易注销承诺制。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由全体投资人作出承诺。《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见附件1)应当包括全体投资人决定企业解散注销、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等内容,并由全体投资人签署。
(四)不适用简易注销的情形。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五)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程序。
企业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不再在省级报刊发布注销清算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简易注销登记的申请、全体投资人的承诺、联系方式等信息。公告期为45日,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简化企业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将全体投资人作出解散的决议(决定)、成立清算组、经其确认的清算报告等文书进行合并简化为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要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15年版)已相应修订)(见附件3)。
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申请,向申请人发放《不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告知书》(见附件2)或者通过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三、明晰企业简易注销的责任义务
(一)明确登记机关的职责。登记机关对简易注销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也可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进行检索检查。依法履行简易注销登记职责。
(二)明晰简易注销企业的责任。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作为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三)保障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公示。
四、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与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法制办以及省级人社、商务、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各相关部门对我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予以支持。
(二)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共享。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相应功能,开辟企业《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并自动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同步推送至工商业务系统,同时通过公示系统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的,将相关信息同时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改造升级工商业务系统。开发工商业务系统简易注销登记模块以及自动检索、提示功能,在企业主动发布申请简易注销公告后,工商业务系统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推送的信息,自动提示申请简易注销企业是否存在不适用简易注销的相关信息,并向登记人员提示拟申请简易注销企业简易注销公告、利害关系人或部门异议、不适用简易注销条件等信息,为及时准确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提供信息化支撑。
(四)编制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服务指南。针对不同类型企业,以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流程、提交材料规范、示范文本、办理时限等为主要内容,梳理编制企业简易注销服务指南,并在省局和各级政府行政服务中心门户网站公开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服务指南等,方便企业查询下载。
(五)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培训指导。加强对全省企业登记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帮助相关人员深入理解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意义,全面掌握有关改革具体规定、材料规范、内部工作流程,熟练操作登记软件,为改革全面实施打好基础。
五、切实加强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注重加强与当地法院、检察院、人社、商务、税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改革有序开展、落地生根。省局企业注册处、企业监督处、信息中心等要通力协作,确保改革按照时间节点全面完成。
(二)完善制度措施。各地局要认真按照工商总局《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及时编印办事指南等材料,为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提供便利。要完善保障制度,切实强化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网络运行环境、办公设备、经办人员以及经费等保障工作。要建立企业简易注销统计分析制度,准确掌握企业简易注销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企业简易注销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介做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和社会参与度。引导公众全面了解自主选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带来的便利和对应的责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
附件:1.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2.不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告知书
3.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15年版)修订部分
青海省工商局
2017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