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主任:刘昊,电话:0429-5157526)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新闻、宣传、保密、信访、政务公开、调研、综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承担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协调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后勤报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全市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预算科(科室负责人:曹哲 ,电话:0429-5860030)
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编制年度全市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追加事宜;承担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市本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参与研究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议案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负责全市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发放;监督全市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税源调查分析。
(三)国库科(科长:崔红妍,电话:0429-5860027)
组织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拟订全市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组织实施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及政府会计制度;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工作;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
(四)行政政法科(科长:冯雷,电话:0429-5860072)
承担行政、政法、党派、群团、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管理政法、民族宗教等专项资金;管理财政和地方负担的民兵带来费、武警业务费;拟订行政政法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行政部门财政支出政策、开支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统一着装经费管理工作;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监管分管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
(五)教科文科(科长:杨柏林,电话:0429-5860023)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带来单位财政支出政策、开支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教育、科技、文化、计划生育等相关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监管分管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
(六)企业科(科长:刘宁滨,电话:0429-5860011)
承担工业、环保、物价、交通、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研究提出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承担技改、节能、信息、安全生产及科技相关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承担工业经济运行分析;监管分管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
(七)经建科(科室负责人:张超,电话:0429-5860058)
承担发展与改革、交通、环保、建设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拟订基本建设投资和建筑经济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相关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监管分管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
(八)农财科(科长:李桂鹏,电话:0429-5860008)
承担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畜牧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带来,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统筹安排管理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监管分管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
(九)社会保障科(科室负责人:于新,电话:0429-5860016)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残联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策体系的建立;管理市社会保障和就业、民政、医疗卫生支出;拟订全市在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市本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监管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
(十)会计科(科长:李强,电话:0429-5860040)
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拟订全市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会计从业资格;按规定承担会计救民于水火技术资格管理工作;负责会计人员业务培训;宣传推广会计信息化标准。
(十一)监督科(有执法权)(科长:李强,电话0429-5860072)
拟订财政监督制度;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查处违反财政纪律案件;监督下级财政预算收支情况;监督局内各业务科室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情况。
(十二))国资办(主任:凌岩,电话:0429-5860035)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根据《兴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全市党政群机关、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节约财政支出。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发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事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事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代表市政府向出资企业(事业)派出董事、监事、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事业)负责人进行任免或提出任免建议、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乡(镇)、街道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三))债务科(科长:张继周,电话:0429-5860052)
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承担金融方面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承担政府债务有关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拟订担保业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对担保业实施监督和管理。
(十四)土地收益科(科室负责人:李铁英,电话:0429-5860032)
负责研究落实土地经营资金管理政策。按相关规定精细化管理。负责对土地出让资金支出实行财务核算。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对土地经营资金有效监管。建立有关信息平台,为政府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