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丽江市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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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理深度 | 二级:材料预审 |
是否收费 | 否 |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1次 |
咨询方式 | 1、丽江市古城区民航路2号丽江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丽江市公安局窗口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除法定节日除外) 2、电话咨询:0888-5132292 3、网络咨询: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云南省政务服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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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1、窗口投诉:丽江市公安局二楼治安管理支队保安大队204办公室 2、电话投诉:0888-12389 3、信函投诉:丽江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 地址:丽江市古城区太和西路110号; 邮政编码:67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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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除法定节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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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丽江市古城区民航路2号丽江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丽江市公安局窗口 |
设定依据
办理条件
受理条件 |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具有保安师资格证书;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其中,申请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五)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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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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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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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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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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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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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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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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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设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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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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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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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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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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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安服务公司行政许可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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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3份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随纸质材料一并提交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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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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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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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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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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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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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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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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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限身份证件和保安管理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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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无需提供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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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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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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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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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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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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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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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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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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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设保安服务公司的住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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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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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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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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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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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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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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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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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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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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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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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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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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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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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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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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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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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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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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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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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要求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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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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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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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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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式为现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暂不接受委托代办和预约、取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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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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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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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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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公安机关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开具《保安服务许可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开具《行政许可(备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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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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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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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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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公安机关在受理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通过的,由州(市)公安机关制作拟同意成立保安服务公司行政许可的红头请示二份,连同装订好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省公安厅;经州(市)公安机关初审达不到申报条件的,作退件处理并通知申请人。省公安厅在收到州(市)公安机关上报审批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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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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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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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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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满且公示期间没有被投诉的,省公安厅将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或公示期间被投诉、经州(市)级公安机关查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予以许可的单位,颁发《保安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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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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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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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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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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