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司法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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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40个工作日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 是否收费 | 否 |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0次 |
| 咨询方式 | 1.窗口咨询: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219号云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2号楼410办公室; 2.信函咨询: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219号云南省司法厅收发室转律师工作管理处,邮政编码:650200; 3.电话咨询:咨询电话0871-64189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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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1.纪检监察投诉:省纪委驻省司法厅纪委监察组,电话号码:(0871)64189072; 2.信函投诉:省纪委驻省司法厅纪委监察组,通讯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219号,邮政编码:650228; 3.网络投诉:云南省司法厅门户网站(http:// sft.yn.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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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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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219号云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2号楼410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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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三)自行决定解散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办理条件
| 受理条件 |
1.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2.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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