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西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更名及异地搬迁流程时间及咨询电话

2021年西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更名及异地搬迁流程时间及咨询电话

19452021-04-05 12:01  95商服网

做好我区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组织我区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更名及异地搬迁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申报范围

1.首次认定。在我区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中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自愿申请认定。

2.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即2018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详见附件3),在2021年需重新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程序及要求

1.自我评价。拟申报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自评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以下简称“高企工作网”)中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陆平台注册登记,并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2.提交材料。拟申报企业按《工作指引》的要求,登录“高企工作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向认定机构提供书面材料(申报材料内容及装订要求详见附件1.2)。

3.附件上传。申报企业在系统中上传压缩在15M以内的附件材料,重点上传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财务报告、专项审计或鉴定报告、知识产权证书、成果转化能力证明材料、企业创新性证明材料、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纳税申报表等主要证明材料。

4.认定机构审核。由认定机构对申报企业提交的纸质材料和系统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企业进行实地调研,检查企业在藏生产经营情况,并组织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召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会。

5.中介机构条件。拟申报企业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应严格按照《工作指引》中对中介机构条件要求,自行选择符合条件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按照要求向认定机构备案并签订中介机构承诺书(备案条件及中介机构承诺书详见附件4),由认定机构核实企业选择的中介机构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要求,中介机构向企业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无效。

6.企业诚信。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资格,一年内不可再次申报,并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异地搬迁

(一)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搬迁的高新技术企业,需向迁入地认定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企业迁移登记调档通知函(工商)复印件

4.迁出地清税证明复印件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的企业信用信息打印件

(二)经认定机构核实无误的,企业在“高企工作网”中完成迁入程序。完成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继续有效,编号与有效期不变。迁入地认定机构向企业出具证明材料,并在“高企工作网”上进行公告。

三、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

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四、企业年报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企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表;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限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企工作网”上予以公告。

  1. 受理时间

2021组织批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至520日;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至7月30;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至1020,拟申报的企业一年内只限申报一次。

高新技术企业异地搬迁更名工作全年受理

六、材料报送要求

拟申报企业需到各地市科技局备案,并提供各地市科技局出具的推荐函。在规定时间内向认定机构(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提交相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报送地址:西藏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拉萨市北京西路19号 科技厅2号楼四楼)


联系人:扎西普尺

联系电话:0891-6837871

附件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装订顺序

一、企业注册登记表(系统打印)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系统打印)

1.主要情况表

2.知识产权汇总表

3.人力资源情况表

4.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表(近三年执行的活动,按单一活动填报。)

5.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按近三年每年分别填报)

6.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按单一产品(服务)填报)]

7.企业创新能力表

8.(加分项)企业参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情况汇总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

1.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

2.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3.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

4.研究开发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

(注:专利证书权属人必须为申报企业所有,不能为分公司或者个人;转让的发明专利需要附转让合同,申报当年转让的发明专利视为无效专利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申请高企时,仅限使用一次;专利有效性以申报高企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五、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技术指标证明材料(关键技术、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及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六、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职务或职称、身份证号码及其工作岗位等,并提供上一年度员工社保证明材料(需提供大专以上科技人员汇总表并盖单位公章)。

七、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必须签字盖章)

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证明材料。

八、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必须签字盖章)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2018年、2019年、2020年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九、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申请书包括主表、附表且有税务部门的盖章,在申报系统内只需传主表。)

十、 企业其他相关荣誉证书等

备注:申报材料时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原件、专项审计报告原件、会计报告原件提交工作人员现场审核。企业首次提交的申请材料可不装订,待审核通过后,按照材料装订要求装订。

附件2

高新技术企业材料装订要求

一、装订数量:1本正本8本副本

二、装订要求:申报材料双面打印装订,加目录和页码,加书脊(年度批次,公司名称),加盖企业骑缝章,材料首页标注正本、副本信息。

三、正本装订要求:正本装订需装订近三年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副本可全部为复印件。

四、汇报PPT格式要求:

第一部分:公司基本情况介绍(含主营业务产品)

第二部分:公司的科研能力及研发成果(知识产权)

第三部分: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部分:建立的研发制度

第五部分:企业近三年的成长性

第六部分:企业未来发展愿景

五、汇报时间要求:汇报时间控制在5-8分钟,最长不超过10分钟。

六、参加评审企业人员: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技术人员。

附件4

中介机构条件

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应由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

一、中介机构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二、中介机构职责

接受企业委托,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

三、中介机构纪律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中介机构承诺书

中介机构郑重承诺:

一、经自查,我单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中规定的中介机构条件。

成立时间:

当年月平均职工人数(人):

当年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人):

近三年内是否有不良记录:

是否熟悉高企认定工作相关政策:

二、在工作中,我单位将认真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中各项规定。

三、对所出具的研发费用专项报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报告负责。若有违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处理。若由于我单位原因给申报企业带来的损失,由我单位全部承担。

中介机构法人代表(签字):       中介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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