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企业年报申报时间流程及咨询电话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企业年报申报时间流程及咨询电话

20592021-04-04 07:31  95商服网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规定,现将我市各类市场主体报送2020年度报告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对象

凡2020年12月31日前,由连州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成立的各类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当依法报送2020年度报告。

二、报送时间

各类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报送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三、报送方式

(一)各类企业及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http://gsxt.gdgs.gov.cn/)或下载并登陆“粤商通”APP填报2020年度报告。

点击查看》》》清远工商局红盾网企业年报公示系统网上申报填写流程说明

点击查看》》》清远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年报网上申报流程时间及公示入口

(二)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http://gsxt.gdgs.gov.cn/)或下载并登陆“粤商通”APP填报2020年度报告,也可以提交纸质年度报告的方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20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四、法律责任

各类企业及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逾期未报送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实施信用惩戒;情节严重的,还将会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其他事项

为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的年报工作,相关市场主体在年报报送中遇到问题,请查阅年度报告填报须知(见附件),也可直接到属地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咨询,还可以拨打以下电话咨询:

南门市场监督管理所:6625856

北门市场监督管理所:6626447

东陂市场监督管理所:6269132

龙坪市场监督管理所:6210230

星子市场监督管理所:6351351

九陂市场监督管理所:6601669

信用风险监管股:6637021


附件:年度报告填报须知


特此公告。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年度报告填报须知


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股东出资、生产经营、社会保险等多组数据。建议首次填报年报的企业,全面收集上述数据后再在线填写,以免出现数据错漏、网络延时、保存失败等情况发生。公示系统在填报信息主页面提供“年度报告模板下载”供企业参考。

一、关于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公示的概念

企业年度报告中有几项内容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公示,企业选择全部或者部分“不公示”的,那么社会公众在查阅企业年度报告时,这部分内容不显示企业填写的数据,直接显示为“企业选择不公示”。

二、填报年度报告中的常见问题

1.无法填报本年度的年度报告

原因:上一年度未按时申报年度报告。解决方法:根据页面提示完成补报。

2.数据无法存盘

原因:填写的信息格式错误或者无法满足表间平衡。解决方法:根据报错提示,重新填写。

3.数据栏中无法显示光标

原因:未升级IE浏览器。解决方法:使用IE浏览器(IE版本为IE8/IE9/IE10)。

三、如何获取帮助

企业在线填写年度报告时,请注意页面上的各类提示信息。

四、年报公示系统填报界面中的填报说明摘录

(一)基本信息

企业在填写本页各数据项时请注意:

1.“企业联系电话”:输入手机号或者带区号的固定电话号码;

2.“企业是否有投资信息或者购买其他公司股权”:1、本数据项是指:投资设立境内企业的信息(不包括设立的分公司),请根据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截止12月31日)中的长期投资明细填写;2、如有对外投资而不如实填报公示的,是隐匿投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企业将为此负法律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本年度是否发生股东股权转让”:1、股权变更日期以实际交割日期为准,实际交割日期不在年报年度内的,股权变更信息应通过企业即时信息另行公示;2、发生股权变更而不如实填报公示的,是隐匿投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企业将为此负法律责任;

4. “主要业务活动”:根据重要程度或增加值所占比重,按从大到小顺序,填写一至三种企业实际经营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

企业的经营状态分为开业、歇业、清算,企业按实际状态填写。

5.“从业人数”:

(1)从业人数按年报年度期末时点计算,即上一年度12月31日当日在本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包括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以下人员不计入“从业人数”

12月31日当日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2)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已经由母公司填写员工总数的,分支机构在填写时该项均填“0” 。

(二)网站或者网店信息

企业在基本信息页面“是否有网站或网店”选择了“是”,那么须在网站或网店信息页面填写相关内容。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网站或者网店的,可以通过点击“添加”按钮,增加信息条目。

(三)股东及出资信息

股东及出资信息是企业年度报告年度截止12月31日的数据。当年发生股东认缴、实缴变化的,包括章程修订、股东缴付出资、增加认缴等,应通过企业即时信息填报公示。

企业在填写本页各数据项时请注意:

1.一个股东及其认缴实缴情况为一条信息。两个及以上股东可以点击“添加”的按钮,增加信息条目;

2. 认缴实缴金额的单位为“万元”,可保留小数点6位,外资企业货币种类与注册资本一致。

3. 股东的认缴金额和实缴金额为截至报告年度12月31日的累计数额,每个股东的认缴金额合计应与报告年度12月31日的注册资本一致。已经发生认缴变化的,非经登记不具有法律效力。

4. 认缴时间为股东约定的最后一期出资的缴付日期,该日期应当记录在公司章程中;实缴时间为每一位股东各自实际缴付的最后一次出资的日期(具体填写时间为银行进账单日期,截至报告年度12月31日的数据);

(四)对外投资

企业在基本信息页面“企业是否有投资信息或者购买其他公司股权”选择了“是”,那么须在对外投资信息页面填写被投资企业的信息。企业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对外投资的,可以通过点击“添加”的按钮,增加信息条目。

(五)资产状况

资产状况信息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外公示。企业应根据报告年度的财务报表或者审计报告的年末数据填写的。

企业在填写本页各数据项时请注意:

1.本页所有数据项单位为“万元”可保留小数点6位,请注意四舍五入。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2.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全年实缴各类税金的总和,但不包括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3.此表中数据为负数的,用“-”表示。请不要使用逗号“,”句点“。”“.”等符号分割千分位。

4.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本页所有数据项均填“0”。

(六)股权变更

企业在填写本页各数据项时请注意:

股权变更日期以实际交割日期为准,实际交割日期不在年报年度内的,股权变更信息应通过企业即时信息填报另行公示。

【注:年报年度内发生股权转让的,于股权转让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七)对外担保

企业在填写本页各数据项时请注意:

1.本页所指对外担保仅指保证担保;

2.本页所须填写的对外担保信息,通常在企业签订的担保合同中全部涵盖。

(八)社会保险

企业在填写本页各数据项时请注意:

1.“单位参保人数”:指上一年12月末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不包括离退休人数。

2.“单位缴费基数”:指上一年1-12月期间,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之和,包括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调整缴费基数产生的差额等。

注:本市实行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五险合一”、各险种缴费基数一致的原则。

3.“本期实际缴费金额”:指上一年1-12月期间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按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欠费金额。

4.“单位累计欠缴金额”:指上一年单位累计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本金金额。

上一年12月31日前尚未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的单位,社保信息信息按“0”申报。

如有疑问,可拨打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0763-3363835。

五、公示系统的校验功能

年度报告中部分数据项设置校验规则和警示值,企业在保存每个页面和最终提交年度报告时,公示系统会自动校验,校验不通过的要求企业重新填写;低于或者超出警示值范围的,公示系统要求企业二次确认。

企业中断填写年度报告时,可以点击“保存”按钮退出页面。企业再次登录时,之前填写的数据将保留。需要注意的是,通过关闭浏览器的方式退出页面的,数据将无法得到保存。

六、“预览打印”与“提交并公示”

企业年度报告填写完成后,可以通过预览打印功能自行校对填写的信息。需要特别提注意的是:“预览打印”并不代表完成年度报告公示。企业必须点击“提交并公示”按钮,公示系统显示“已公示”,才表示年度报告填报公示完成。

七、即时信息相关注意事项: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包含: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在检查时,如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企业将为此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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