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企业清算组成立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清算组备案;
企业45天公告期满、完成税务、海关注销后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
【材料清单】
一、清算组成员备案
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授权委托书》;
3.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 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注销登记
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授权委托书》;
3. 按照法律法规需要批准的,提交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4.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5. 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6. 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7.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8. 营业执照正、副本;
9. 其他有关文件。
说明:1.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2.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和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清算报告应在公告之日起45日后才能出具(公司章程约定公告时限长于法定时限的,从其约定。)
【分类处置办理时限】
1. 清算组成员备案,当场办结;
2. 注销登记,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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