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是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的过程中,最常用的一种征收率,计税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3%
一般来说,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适用3%的征收率。但在特定范围内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的征收率,这些特殊情况主要包括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等,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时选择差额纳税的,也是适用5%的征收率。计税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5%)
应纳税额=销售额×5%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计税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应纳税额=销售额×1%
1.阶段性:这个征收率是阶段性适用的,有效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注意,这里说的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其他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发票选择征收率,暂继续照此执行。待正式文件出台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2.可放弃:纳税人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3.仅针对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范围的有相应的减征政策,适用5%的范围正常纳税。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涉及个人出租住房的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5%)
应纳税额=销售额×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