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方式: 大厅办理,网上办理
审批机构: 上海海事局
受理部门: 上海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 请 人: 船员本人、受委托机构(海员外派机构、经营或管理国际航线的航运公司)及具有渔船船员海员证申办资格的单位
申请条件:
1.年满18周岁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2.已依法取得船员服务簿;
3.持有国际航行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有确定的海员出境任务;
4.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出境的情形。
申请材料:
1.《海员证申请表》;
2.《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渔业船员申办海员证时, 2015年1月1日前签发的《渔业船员服务簿》在有效期内仍视为有效,过渡期内原《渔业船员服务簿》和新版渔业船员证书同时为申办有效材料。)(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国际航行(含特殊航线)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4.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的证明;(已实现与公安系统信息共享的,免于提交)
5.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头像白底彩色电子证件照片(尺寸48mm*33mm,像素390*567dpi) ;(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6.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及其复印件(适用船员委托机构办理);
7.委托证明(适用委托办理); 经过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且无不良诚信记录的海船船员,可通过综合信息平台进行电子申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申请遗失、损毁补发《海员证》的,只需提交第1项材料; 申请换发《海员证》的,只需提交第1项材料及旧《海员证》; 船员与其委托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中有明确代理船员办理证书条款的,受委托机构可免予提交第7项材料。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注意事项: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决定受理。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限期补交修改资料。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的,决定受理。决定核发后经审核批准后作出,不予核发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准予核发的核发证书。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二十五条 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向交通部委托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九条 第三款 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一 至十四条 第十一条 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持有国际航行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有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
(三)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境的情形。
第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是中国籍船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表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船员在境外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申请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第十四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船员,在其他国家、地区享有按照当地法律、有关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海运或者航运协定规定的权利和通行便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全文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 全文
法定办结期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树浦路18号5楼
工作时间: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6:30(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1-55129235 、021-6607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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