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一、办事大厅名称:襄城区政务服务大厅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11号名人城市酒店附楼一楼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襄城区行政审批局综合窗口
受理机构:襄城区市场监管局综合窗口
办公电话:0710-3615366
交通指引:公交:公交:市内乘坐6路 8路 21路 24路 25路 511路 512路 533路 543路 548路 到名人城市酒店下车,进名人城市酒店大门后左拐到附楼政务服务大厅
到办事现场次数:零跑腿
二、申请条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三、办理流程
1、受理办理人:杨芳,朱黎薇,
时限:1工作日
审查标准: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法定形式审核。
办理结果: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6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核办理人:杨芳,朱黎薇
时限:1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同意初审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初审意见。
办理结果: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如有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根据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审批办理人:杨芳,朱黎薇
时限:1工作日
审查标准:审批负责人签字作出审批决定。
办理结果:按照核实同意意见进行制发《营业执照》后,并加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章统一发放。
4、办结办理人:杨芳,朱黎薇
时限:1工作日
审查标准:准予许可的事项,制作《营业执照》
办理结果:准予许可的事项,系统即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持纸质申报材料到政务服务大厅领取《营业执照》原件。
5、送达办理人:杨芳,朱黎薇
时限:5工作日
审查标准:可以通过邮寄、申请人自行领取、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办理结果:将《营业执照》原件颁发申请人,需要邮寄的,将按邮寄地址和联系方式送达。
四、申请材料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材料要求 原件:1份
材料形式 纸质
2、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材料要求 原件:1份
材料形式 纸质、电子
材料规格 A4纸
3、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材料要求 原件:1份
4、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材料要求 原件:1份
五、常见问题
问、是否提供快递服务?
答:提供
问:在网上怎么查询办件结果和办件进度?
答:可在湖北政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查询办件结果和进度。 1、自然人或法人账号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后,点击用户姓名进入“用户空间” 2、进入“用户空间”后,在“我的办件”下办件列表里可以查询到申请的办件 3、在办件列表页面点击办件编号可以查询到对应的业务基本信息和流程信息
六、监督咨询
咨询电话:0710-3607729
咨询网址: http://zwfw.hubei.gov.cn
咨询公众号:湖北政务服务网
咨询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11号名人城市酒店附楼一楼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综合窗口
七、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710-12345
投诉网址: http://zwfw.hubei.gov.cn
投诉邮箱:xcqxzspj@163.com
投诉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11号名人城市酒店附楼一楼襄城区行政审批局办公室
八、行政复议
·咨询方式
行政部门:1.襄城区行政复议办公室;2.襄阳市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电话:1.0710—3606927;2.0710-3519179
行政网址: 1.http://www.xfxc.gov.cn ;2.http://sfj.xiangyang.gov.cn
行政地址:1.襄阳市襄城区财苑路62号襄城区司法局402室;2.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南街9号襄阳市司法局前楼2楼204室襄阳市行政复议办公室
九、行政诉讼
行政部门: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电话:0710-3606746
行政网址: http://xcqfy.hbfy.gov.cn
行政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青龙庙路88号襄城区人民法院主楼1楼诉讼服务大厅立案窗口
十、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法规原文链接 http://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36700
条款内容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举办外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法规原文链接 http://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36799
条款内容
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举办合作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法规原文链接 http://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37007
条款内容
第三条:“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十五条:“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贵的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法规原文链接 http://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38757
条款内容
第二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饮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第十一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增加《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增加《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增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送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增加《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增加《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法规原文链接 http://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Info.shtml?id=36803
条款内容
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6、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法规原文链接 http://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Info.shtml?id=38524
条款内容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