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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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办件类型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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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直属海事局、分支海事局是否收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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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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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建设、施工、活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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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各直属、分支海事局政务受理窗口对外公示的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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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各直属海事局、分支海事局政务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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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一)窗口咨询:各直属、分支海事局政务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各直属、分支海事局对外公示的咨询电话; (三)网络咨询:各直属海事局门户网站咨询版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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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监督和投诉由海事管理机构监督部门、法制部门受理。 (一)电话投诉:各直属海事局、分支海事局对外公示的投诉电话 (二)网络投诉:各直属海事局门户网站投诉版块。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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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填写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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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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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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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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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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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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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航区划定-《海上交通功能区域划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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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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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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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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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航区划定-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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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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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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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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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航区划定-禁航事实理由、时间、水域、活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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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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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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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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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航区划定-禁航区划定技术评估材料(对通航安全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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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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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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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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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航区划定-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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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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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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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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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路划定-《海上交通功能区域划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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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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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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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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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路划定-海洋、军事(如涉及)等有关部门关于航路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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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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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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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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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路划定-设置航路的有关技术资料、图纸、扫测结果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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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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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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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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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路划定-航路划定技术评估材料(对通航安全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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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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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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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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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路划定-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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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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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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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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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外锚地划定-《海上交通功能区域划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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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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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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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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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外锚地划定-海洋、军事(如涉及)等有关部门关于锚地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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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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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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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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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外锚地划定-锚地选址有关的技术资料(水文、气象、底质等)、图纸、扫测结果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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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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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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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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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外锚地划定-锚地划定技术评估材料(对通航安全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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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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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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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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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外锚地划定-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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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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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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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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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作业区划定-《海上交通功能区域划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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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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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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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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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作业区划定-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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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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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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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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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作业区划定-已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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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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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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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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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作业区划定-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影响通航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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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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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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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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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作业区划定-安全作业区划定技术评估材料(对通航安全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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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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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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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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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作业区划定-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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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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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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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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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评估;
4.用于设置航路和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5.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管的主管机关”; 第二十条“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
第二十一条“在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必须经国务院或主管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