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通许县科工局 | 服务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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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自然人、法人通过政务服务网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应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县级 |
行使内容 | 暂无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通办范围 | 定点办理 | 是否投资事项 | 否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120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7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
办理流程 | 1、申请 :(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应真实 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工作人员通过串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受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决定:(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书》) 5、送达:(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入驻网上办事大厅方式 | 一窗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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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地点 | 开封市通许区(县)裕丰路西段政务服务中心街道 | 最多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监督投诉电话 | 一、固话投诉:0371-23287877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4 2、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3、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 http://henan.12388.gov.cn/ | 咨询地电话 | 一、固话咨询:0371-24992683二、网上咨询地址: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河南政务服务网、河南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该事项的办理进程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暂无 |
交通指引 | 坐1路车到政务服务中心下车 | ||
办理结果类型 | 无 | 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 |
设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第三条第一款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第二条(三)免税的审批程序: 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规范性文件】《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需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二十六)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经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包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规范性文件】《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 第六条(三)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办理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收取方式 | 窗口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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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申请材料邮递的收件人信息 | 暂无 |
材料名称 | 材料分类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填报须知 |
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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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 | 1 | 自愿填报、内容真实有效 | |
技术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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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 | 1 | 本材料应内容真实可靠,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应对所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 |
技术咨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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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 | 1 | 本材料应内容真实可靠,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应对所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 |
河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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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2 | 0 | 本材料应内容真实可靠,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应对所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
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