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为《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结合天津市科技局工作安排,现将2020年度和平区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工作安排通知如下,请各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一、高企培育库
2020年不再开展天津市市级高企认定工作,改为建立高企培育库(具体操作指南随时关注市科技局通知)。
二、国家级高企认定
(一)到期应重新认定高企
1、范围:
2017年认定为高企,2020年应重新认定的高企(证书编号为GR201712000001—GR201712001611)。
2、时间安排
采取常态化受理,市高企认定办按一个批次评审,和平区接收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7月1日。
(二)新申报认定企业
1、范围
除上述到期重新认定以外的企业。
2、时间安排
采取常态化受理,市高企认定办分两个批次评审,和平区接收申报材料截止日期分别为7月31日和8月31日。和平区科技局将对新申报认定企业安排调研或走访,请企业提前做好准备。
(三)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企业按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组织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参考格式见附件1。
2、企业需报送2本纸质高企申报材料(正本专项审计报告为原件,提交市科技局,副本区科技局留存)。并报送1份高新技术企业信息汇总表电子版,格式见附件2(接收邮箱:hpqkjj07@tj.gov.cn)。
3、书脊位置注明新认定/重新认定、企业名称、所属领域、所属区(功能区)。
4、根据档案管理规定,所有申报材料按总目录顺序装订成册,胶装(请勿用铁钉、塑料条装订),单本厚度不超过6厘米。
5、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利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系统中的200M附件,将整本纸质材料扫描上传,保证清晰。
6、各单位按规定时间提交材料,逾期不予以受理,且提交纸质材料前完成网上申报。
三、国家级高企更名或重大变化
高企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申报高企又涉及更名的高企,需先完成更名程序,再提出申报。涉及变更的企业及时报区科技局备案。
(一)时间安排
2020年高企更名、重大变化等变更申请,常态化受理,分批次办理,其中今年需要申报高企重新认定又涉及更名的高企,变更申请接收截至日期为6月15日。
(二)申报材料要求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并将打印出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与相关证明材料报认定机构。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1、简单更名(只有企业名称的变化):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企业更名前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复杂更名或重大变化:除简单更名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外,其他同认定提交材料。
四、申报材料受理
以上到期重新认定高企、新认定高企由和平区科技局统一受理。
受理地点:和平区四平东道79号
联系方式:施洋,022-23196663
五、关于财务中介机构
高企认定专项审计(鉴证)报告应由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财务中介机构出具,对于财务中介机构采用承诺制,由企业自行选择。财务中介机构应自查是否符合条件,并如实出具中介机构承诺书(样式见附件1)。
六、其他注意事项
鉴于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性,上述所有工作,请提前电话联系并统一安排受理工作,逾期不予以受理。具体情况将根据疫情防控进展随时通知,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