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操作步骤
1.登录“大连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应申报清册(增值税等)】或点击首页左侧【主附税联合申报缴纳业务】可快速进入按期应申报界面。
2.进入【按期应申报】界面,找到“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报表,点击【填写申报表】
3.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报表分主表和附表,按顺序填报。
核定征收方式 |
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 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 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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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季 度 填 报 信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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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一季度 |
二季度 |
三季度 |
四季度 |
季度平均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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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初 |
季末 |
季初 |
季末 |
季初 |
季末 |
季初 |
季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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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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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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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
□ 是 □ 否 |
小型微利企业 |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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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年 度 填 报 信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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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填写平均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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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填写平均值,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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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
□ 是 □ 否 |
小型微利企业 |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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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次 |
项 目 |
本年累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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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收入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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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减:不征税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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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减:免税收入(4+5+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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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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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6+7.1+7.2+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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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中: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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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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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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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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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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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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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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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应税收入额(1-2-3) \ 成本费用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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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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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应纳税所得额(第12×13行) \ [第12行÷(1-第13行)×第13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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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税率(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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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应纳所得税额(1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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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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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减: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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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9 |
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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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16-17-18-L19) \ 税务机关核定本期应纳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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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 免征 □ 减征:减征幅度____%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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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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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声明:本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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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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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经办人身份证号: 代理机构签章: 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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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部填写完毕之后,点击右上角【申报】。点击申报后会出现确认申报界面,点击【确定】。
5.弹出再次确认申报界面,可以【下载凭证】,进行检查,再点击【申报】。
6.检查申报结果,如果无误,则点击【关闭】。
三、注意事项
1.从业人数
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季度平均从业人员的数量。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开业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从业人员的数量,其中开业季度“季初”填报开业时从业人员的数量。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停止经营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从业人员的数量,其中停止经营季度“季末”填报停止经营时从业人员的数量。“季度平均值”填报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从业人员数量的季度平均值,计算方法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填报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所有从业人数。
2.资产总额(万元)
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季度平均资产总额的金额。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开业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资产总额的金额,其中开业季度“季初”填报开业时资产总额的金额。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停止经营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资产总额的金额,其中停止经营季度“季末”填报停止经营时资产总额的金额。“季度平均值”填报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资产总额金额的季度平均值,计算方法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填报单位为人民币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
3.第L19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0号),填报附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以延缓缴纳的所得税额。本行为临时行次,自2021年1月1日起,本行废止。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在2020年第2季度、第3季度预缴申报时,选择享受延缓缴纳所得税政策的,选择“是”;选择不享受延缓缴纳所得税政策的,选择“否”。
“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选择“是”时,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的,第L19行=第16-17-18行。当第16-17-18行<0时,本行填报0。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本行填报本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与2020年度预缴申报已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之和。
“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选择“否”时,本行填0。
4.第19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 \ 税务机关核定本期应纳所得税额”: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的纳税人,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16-17-18-L19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若第16-17-18-L19行<0,本行填报0。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纳税人,在2020年第2季度、第3季度预缴申报时,若“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选择“是”,本行填0;若“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选择“否”的,本行填报本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与2020年度预缴申报已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之和。在2020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本行填报本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与2020年度预缴申报已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之和。自2021年第1季度预缴申报起,本行填报本期应纳企业所得税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