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征收率的申报表填写案例
北京地区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0年3月将不动产出租给本区一公司,取得收入42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6号)第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020年第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由于该企业适用5%的征收率,不属于2020年第13号公告规定的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所以仍按照2016年第16号公告规定进行计算。
1、该企业2019年1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以下称主表)填报:
第4行“(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400000。
第5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400000。
第15行“本期应纳税额”“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20000。
第20行“应纳税额合计”,第22行“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20000。
该企业2020年2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