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及3%差额小微企业申报表填写案例
北京地区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0年1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20.30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1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10.15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5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15.10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5万元,未开具发票。假设扣除额无期初余额。
分析:根据2020年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及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该企业2020年1月及2月取得收入适用差额扣除后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3%征收率,3月取得收入差额扣除后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5号公告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销售额=(203000-100000)÷(1+3%)+(101500-50000)÷(1+3%)+(151000-50000)÷(1+1%)=250000(元)。
根据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及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该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差额后的销售额为25万元,未超过30万元,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计算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对应的小微免税额时仍应按照3%征收率计算。因此,该纳税人本期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250000元,小微免税额=250000×3%=7500元。
1.《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辅助填报工具》(本表仅适用北京地区电子税务局填报)第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列=(203000+101500)÷(1+3%)=295631.07(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295631.07×3%=8868.93(元)
本行“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列=151000÷(1+1%)=149504.95(元)
本行“未开具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49504.95×1%=1495.05(元)
本行“合计”“销售额”=295631.07+149504.95=445136.02(元)
本行“合计”“应纳税额”=8868.93+1495.05=10363.98(元)
本行“合计”“价税合计”=445136.02+10363.98=455500(元)
本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100000+50000+50000=200000(元)
本行“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255500(元)
本行“扣除后”“应纳税额”=(203000-100000)÷(1+3%)×3%+(101500-50000)÷(1+3%)×3%+(151000-50000)÷(1+1%)×1%=3000+1500+1000=5500(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辅助填报工具》填报如下所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第1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期初余额”=0(元)
第2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本期发生额”=200000(元)
第3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本期扣除额”=200000(元)
第4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期末余额”=200000-200000=0(元)
第5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全部含税收入(适用3%征收率)”=455500(元)
第6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本期扣除额”=200000(元)
第7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含税销售额”=455500-200000=255500(元)
第8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不含税销售额”=(203000-100000)÷(1+3%)+(101500-50000)÷(1+3%)+(151000-50000)÷(1+1%)=250000(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填报如下所示:
需要注意的是: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差额辅助工具第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扣除后”“应纳税额”=差额辅助工具第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该企业销售货物应填写至“货物及劳务”列对应的相关栏次。
第9栏“免税销售额”=250000(元)
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250000(元)
第17栏“本期免税额”=250000×3%=7500(元)
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7500(元)
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0(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无需缴纳增值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