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及3%差额非小微企业申报表填写案例
北京地区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并享受差额征税政策,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0年1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20.30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10万元。1月收入共开具两张发票,其中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票面金额10万元,税额0.30万元,并同时预缴税款0.30万元;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价税合计为10万元。2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23.45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8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15.10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5万元,未开具发票。假设扣除额无期初余额。
分析:根据2020年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及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该企业2020年1月及2月取得收入适用差额扣除后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发票选择3%征收率,3月取得收入差额扣除后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5号公告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差额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203000-100000)÷(1+3%)+(234500-80000)÷(1+3%)+(151000-50000)÷(1+1%)=350000(元),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因此,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51000-50000)÷(1+1%)×2%=2000(元)。
根据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及《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以下称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该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差额后的销售额为35万元,超过30万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辅助填报工具》(本表仅适用北京地区电子税务局填报)第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3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列=(100000+234500)÷(1+3%)=324757.28(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324757.28×3%=9742.72(元)
本行“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列=151000÷(1+1%)=149504.95(元)
本行“未开具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49504.95×1%=1495.05(元)
本行“合计”“销售额”=100000+324757.28+149504.95=574262.23(元)
本行“合计”“应纳税额”=3000+9742.72+1495.05=14237.77(元)
本行“合计”“价税合计”=574262.23+14237.77=588500(元)
本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100000+80000+50000=230000(元)
本行“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358500(元)
本行“扣除后”“应纳税额”=(203000-100000)÷(1+3%)×3%+(234500-80000)÷(1+3%)×3%+(151000-50000)÷(1+1%)×1%=3000+4500+1000=8500(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辅助填报工具》填报如下所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第1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期初余额”=0(元)
第2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本期发生额”=230000
(元)
第3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本期扣除额”=230000
(元)
第4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期末余额”
=230000-230000=0(元)
第5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全部含税收
入(适用3%征收率)”=588500(元)
第6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本期扣除额”
=230000(元)
第7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含税销售额”
=588500-230000=358500(元)
第8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不含税销售
额”=(203000-100000)÷(1+3%)+(234500-80000)÷(1+3%)+(151000-50000)÷(1+1%)=350000(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填报如下所示:
需要注意的是: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差额辅助工具第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扣除后”“应纳税额”=差额辅助工具第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
3.《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第2行“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001011608|SXA031901121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第2行“本期发生额”=(151000-50000)÷(1+1%)×2%=2000(元)
第2行“本期应抵减税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0+2000=2000(元)
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根据填表说明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而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该纳税人当期仅有此一项减征项目,申报表主表第15栏=10500,大于2000,因此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2000(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报如下所示: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该企业提供旅游服务应填写至“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对应的相关栏次。
第1栏“ 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 ”=附列资料第8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不含税销售额”350000(元)
第2栏“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00000(元)
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324757.28(元)
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350000×3%=10500(元)
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2000(元)
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10500-2000=8500(元)
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3000(元)
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8500-3000=5500(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共需缴纳增值税8500元,代开发票时已预缴增值税3000元,申报后仍需缴纳增值税5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