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实施编码 | 11360000696076408M200010700300001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事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实施机构名称: |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责任处(科)室: | 石化工业处(挂“江西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办公室”牌子)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请期限: | 正常工作日均可办理 | ||
受理期限: |
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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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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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9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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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通过材料精简、流程优化、网上办理等方式,承诺办结时限小于法定办结时限 | ||
通办范围: | 不支持通办 |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行使类型: | 法定本级行使 |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 条款名称 | 条款具体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信部令第48号) |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第十九条:申请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填写《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申请表》并附上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验,并于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 第十三条 | 需要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和储存具有全过程管理能力。
2、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设施和熟悉产品性能的技术人员。
3、有健全的监控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
4.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和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所需的管理人员和制度。
5、五年内无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记录。
【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条件要求。
办理流程
预约 | 18070117101 |
申请 | 【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机构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石化工业处 接收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卧龙路1000号集中办事大厅11号、12号窗口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 | 1、窗口接收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于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应当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报石化工业处。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填写不完整的,窗口应当向申请人发放《补正告知书》。 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应当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
审查 |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
审核 | 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
审批 | 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
决定 |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批准的决定。 |
制证发证 |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核发批准文件,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 |
实人认证 | 不需要实人认证 |
办理进程查询 | 结果公开查询:http://www.jxzwfww.gov.cn → “行政审批”模块 → 受理编号查询 |
办理结果 | 同意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批复文件 |
送达方式 | 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卧龙路1000号省行政中心集中办事大厅省工信委窗口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到窗口次数 | 1次 |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是否必备材料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形式标准要求 | 形式附件 | 备注/材料类型 |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否 | 内容完整,真实有效 | 无 | 否 |
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台账式样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否 | 内容完整,真实有效 | 无 | 否 |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采购、存储、销售管理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否 | 内容完整,真实有效 | 无 | 否 |
经营、存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安全措施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否 | 内容完整,真实有效 | 无 | 否 |
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应清晰。
审查要点
-
(一)逐项提交各项资料。 (二)申请表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
咨询途径
窗口名称 | 窗口地址 | 工作时间 | 电话号码 |
江西省行政中心集中办事大厅省工信厅窗口 |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卧龙路1000号省行政中心集中办事大厅省工信厅11、12号窗口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0791-88901527 |
监督投诉
窗口名称 | 窗口地址 | 工作时间 | 电话号码 |
中共江西省纪委省监委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纪检监察组 |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卧龙路999号西三栋524室 | 夏令制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8:00。 冬令制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0791-88916578 |
常见问题
问题 | 申请经营的化学品不属于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
答案 | 详细向企业介绍《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监控化学品名录。 |
问题 | 提供的申请表为复印件 |
答案 | 详细向企业要求提供一份原件 |
问题 | 提供的监控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 |
答案 | 详细向企业介绍监控化学品规章制度内容和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