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门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实施办法(全文)

关于江门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实施办法(全文)

51692020-06-11 10:58  95商服网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科技创新

平台建设资助实施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以科技创新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新时代人才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的通知》(江府〔20191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向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江门市科技创新平台是指2019 11日以后,在我市注册的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以及我市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国际创新人才密集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的离岸研发机构。

重点实验室是指国家科技部和广东省科技厅认定(或立项)的,依托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等单位建设的学科类和企业类重点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主要是围绕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及社会民生重大问题,开展高水平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重要平台。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国家科技部、广东省科技厅和江门市科技局认定的,依托我市高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和科技型企业等单位建设的,以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人才培养与团队引进等为主营业务,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

技术创新中心是指国家科技部和广东省科技厅认定(或立项)的,依托我市行业龙头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共同建设的,围绕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及现代工程技术、现代农业等为重点,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生态系统,推动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引领产业发展的重要平台。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指广东省科技厅和江门市科技局认定的,是依托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建设的,促进技术创新、聚集和培养创新人才、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重要平台。

院士工作站是指广东省科技厅和江门市科技局认定(或立项),依托我市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建设的,以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为导向,以两院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为技术核心,联合攻克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重要平台。

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是指由江门市科技局认定,立足于江门产业创新发展需求,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中选派高层次创新人才作为省部院科技特派员,派驻到江门市内的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的重要平台。

离岸研发机构是指国家科技部、广东省科技厅认定(或立项)的,依托我市高校及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在港澳地区以及海内外国际创新人才集聚的国家和地区建设的科研平台。

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的认定依照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的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市、)多级联动,推动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和离岸研发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第四条 对通过国家科技部认定(或立项)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广东省科技厅认定(或立项)的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以及江门市科技局认定的院士工作站,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新时代人才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的通知》(江府〔20191号)和《高水平科研平台建设资助办事指南》的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对通过国家科技部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 500 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对通过省科技厅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建设经费资助,通过省科技厅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5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通过市科技局认定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2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    对通过国家科技部认定(或立项)的新型研发机构、离岸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对广东省科技厅认定(或立项)的离岸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对通过江门市科技局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一次性给予依托单位20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资助经费采取后补助的形式发放。

第五条 根据《关于做好人才政策企事业单位补贴发放工作方案》等文件规定,同一申请单位分别获得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认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个申请资助,但对获得资助后,再次通过上述其他科研平台认定且资助标准高于已获得资助额度的,可申请差额。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和离岸研发机构不受此限制。

第六条 资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项目所在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市本级财政与蓬江区、高新(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财政分担比例为3:7,与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财政分担比例为6:4申报单位为市直单位的,资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第七条 江门市科技创新平台资助资金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单位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申请单位为我市注册的高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和企业等,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科研或经营情况良好,未出现科研违信等行为。

(二)申请单位已获得相应科技创新平台的认定,科技创新平台仍在运行当中。

(三)已获得相应建设资助资金的不得重复申请。

第八条 江门市科技局负责统筹全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的申报评审、项目管理及验收工作,负责资金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江门市财政局负责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和通报,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抽查等。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立项项目的申报受理、初审推荐、项目跟踪实施等工作。各市(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辖区财政应配套资金,配合做好资金下达和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 江门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资金的审批分为资助申报、材料审核、公示与资金下达三个阶段进行。

(一)资助申报。

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由江门市科技局会同市人才工作局统一发布申报通知。申报通知发布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填写《江门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资金申请表》向属地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申报。

(二)材料审核。

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加具初审意见报送至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资助对象。

(三)公示与资金下达。

拟资助对象由江门市科技局通过政务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江门市科技局会同市人才工作局按程序报批后下达项目计划,江门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资金各市(区)财政局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条 获得资助资金的单位须严格按照江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门市扶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资助资金,资助资金的用途主要包括:设备费、科研材料及事务费、人力资源费以及其他直接和间接费用,其中用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必要的设备费、项目研究开发费不得低于总资助经费的70%。资助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 对获得资助的江门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依托单位在资助资金使用完的2个月内,须向市、)两级科技主管部门提交资助资金使用决算表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情况报告,资助资金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还需提供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资助资金2年内未使用完毕的,余下部分按原渠道退回。对存在违规使用资助资金的将纳入科研诚信黑名单,2年内不得申请或推荐申请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奖励性后补助资金。违规单位及违规情况将通过主流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办法自2020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1231日止。本办法支持的项目发生时间为2019112024217。原《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建设资助试行办法》(江科〔2017328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该办法有效期满或涉及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的,根据事实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表

江门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资金申请表

 

申请资助单位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登记注册地址

 

所属市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手机

 

银行账户

开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分行(支行)

银行账号

 

申请资助平台类型及认定文件

平台类型

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级离岸研发机构

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

省级离岸研发机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院士工作站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院士工作站

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

认定文号

 

资助资金使用计划

支出经费项目

总申请资助经费(单位:万元)

市本级分担经费(单位:万元)

经费额

用途说明

经费额

用途说明

设备费

 

 

 

 

材料费

 

 

 

 

测试化验加工费

 

 

 

 

燃料动力费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劳务费

 

 

 

 

人员费

 

 

 

 

专家咨询费

 

 

 

 

其他费用

 

 

 

 

合计

 

 

 

 

申请单位意见

本单位承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并按资助资金计划规范使用资助资金。

 

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市科技局意见

 

经审核,申请单位符合申请条件。经市科技局有关会议研究,同意发放(平台类型)建设资助资金。

 

 

 

                                      盖章

 

 

 

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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