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接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和捕捞能力总量控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和捕捞能力总量控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和捕捞能力总量控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和捕捞能力总量控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材料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申请材料表载明的顺序装订;2、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或复印,复印件应清晰;
3、如只提交相关证书证明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提供原件进行核验,已归集至电子证照库或可以电子核验的除外;
4、申请材料受理后,申请人不得自行补充更改;
5、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户口簿、营业执照、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等法定证照、权属证明在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或者部门间核查能够查询到有效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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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或《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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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2 | 纸质 | 查看详情 | 必要 | 下载查看 | 表格下载 |
申请人的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 |
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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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 2 | 纸质 | 查看详情 | 必要 |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区农业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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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 2 | 纸质 | 查看详情 | 必要 | ||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
上海渔港监督局、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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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 2 | 纸质 | 查看详情 | 必要 | ||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上海渔港监督局、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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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 2 | 纸质 | 查看详情 | 必要 | ||
原渔业捕捞许可证 |
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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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 2 | 纸质 | 查看详情 | 必要 | ||
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 |
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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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 纸质 | 查看详情 | 必要 | ||
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的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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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 纸质 | 查看详情 | 必要 |
申请文书名称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或《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办理方式
办理方式
(1)业务描述办理环节:1、收件。申请人通过行政服务中心农业行政窗口、“一网通办”统一受理平台、物流快递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收件工作人员依据申请材料目录及形式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2、受理。受理工作人员当日依据受理条件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经办人员当日依据审批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于当日作出是否准予审批的决定。
4、发证。发证窗口工作人员于当日,根据决定结果制作行政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或根据申请人要求通过物流快递等方式送达)。
5、核查。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实地审查
(2)适用情形
1)船名变更;
2)船籍港变更;
3)渔船所有权共有人之间变更;
4)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满。
特别程序
无办理流程
审批收费
是否收费
是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环节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允许减免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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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因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满,申请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公民应按期、按时交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根据《上海市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发证权限,报同级物价部门核定和上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本市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上海市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补充条文。 | 《上海市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关于调整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的复函》(沪价涉[1995]第221号、沪财综[95]71号)、《关于同意1989、1990年上海市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试行)的通知》(沪价涉[1990]358号)、《关于调整本市鳗苗资源增殖保护费的通知》(沪价费[1993]237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中华绒鳌蟹蟹苗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复函》(沪财预[2002]126号、沪价费[2002]081号)等 | 否 | 小微企业资格认定在获得认定的当年有效,超过有效期的,应当向执收单位申请重新认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收费前主动申请减免认定,未提供认定申请的,应遵照有关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因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满,申请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公民应按期、按时交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各区物价局核定 | 《关于调整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的复函》(沪价涉[1995]第221号、沪财综[95]71号)、《关于同意1989、1990年上海市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试行)的通知》(沪价涉[1990]358号)、《关于调整本市鳗苗资源增殖保护费的通知》(沪价费[1993]237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中华绒鳌蟹蟹苗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复函》(沪财预[2002]126号、沪价费[2002]081号) | 否 |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浦东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 地址: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1楼企业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1—7号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6∶30(国定假除外)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6∶30(国定假除外)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21- 68000065 021-58022621、(021)12345
咨询途径:浦东农网 http://www.pdagri.gov.cn/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21)12345
投诉渠道:http://www.pdagri.gov.cn/mailBox1.aspx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5、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通过查询一网通办总门户(http://zwdt.sh.gov.cn/)、电话咨询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办证办照窗口或阅读本指南等渠道了解申请规定的许可条件,并按条件进行自查,是否具备取得许可证的条件。2.申请人应当按照具体行政许可下载申请表格,网上打印的申请表用A4复印纸。
3.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4.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现场审核时间完成接受核查的准备工作。
常见问题
常见错误示例
1、错误做法:相关证件复印件复印不清楚的;
正确做法:可同时携带证件原件进行审核。
2、常见错误:复印件上没有填写“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名或盖章
正确做法:.每张复印件上均应在空白处填写“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并签名或盖公章同时写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