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一、功能概述
本用例完成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功能
二、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
1)登录西藏电子税务局-【办税中心】-【税费申报及缴纳】-【土地增值税申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点击进入界面。
2)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2.系统带出纳税人基本信息。
3.双击【项目编号】或者回车,选择需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土地增值税项目信息,确定后,点击附表树,选择需要申报的申报附表,填写数据
4.主附表数据确认录入无误后,点击【申报】按钮。系统提示“保存成功,是否需要调用网上扣款”,点击【是】,跳转扣款页面,点击【否】,申报数据保存成功,留待后期进行扣款操作。
5.点击【是】,跳转至税费缴纳界面缴款
三、注意事项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4)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a.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 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 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b.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c.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d.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5)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 90 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 90 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6)已办理核准类优惠的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应在纳税申报时申报其享受的减免税。
(7)符合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在首次享受优惠的申报阶段或申报征期后其他期限内进行备案。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