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税务登记事项
一、功能概述
本功能适用于纳税人税务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时,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事项。
二、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西藏电子税务局-【办税中心】-【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变更税务登记】 ,点击进入界面。
2)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2.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基本信息
3.在“变更登记事项”中修改需要变更的信息后,点击【保存】,提示保存成功后,点击【确定】。
4.点击【下一步】跳转至上传附送资料页面。
5.点击【提交】按钮,系统将提示提交成功,该申请提交到税务机关系统中。
三、注意事项
(1)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2.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3)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4)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变更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变更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