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从事农村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
申请条件 |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 ||||||||
办理方式 | 通办范围 | 结果送达 | |||||||
上门办理 | 网上办理 | 移动办理 | 自助办税终端 | 同城通办 | 省内通办 | 全国通办 | 窗口送达 | 网上查询 |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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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资料名称 | 填报须知 | 必报资料 | 条件报送资料 | 留存备查 | ||||
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 |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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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后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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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完工验收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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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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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项目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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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情况说明及证据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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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纳税人办理时限 | 预缴享受 | |||||||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
结果名称 | 无 | 是否收费 | 到现场次数 | 网上办理深度 | 免填单 | ||||
结果样本 | 无 | 否 | 0次 | 四级 | 否 | ||||
办理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7 号 |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