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级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重庆市市级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55812020-04-30 17:51  95商服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号)精神,切实帮助中小微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续贷支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以下简称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是指市级设立的,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的资金。符合条件的“双百”大型民营企业按要求纳入转贷应急周转金支持范围。

第三条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和重庆银保监局五部门组成重庆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转贷应急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统筹管理转贷应急周转工作。

第四条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为市级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级资金管理平台),负责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日常运行管理。

第五条 市级资金管理平台应与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开展转贷资金业务,不得与合作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开展转贷资金业务。

第六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级资金:由市财政局划拨市经济信息委,再由市经济信息委转入市级资金管理平台专用账户;

(二)区县资金:由区县财政部门将资金划拨至市级资金管理平台专用账户;

(三)社会资金:社会资金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吸纳,按协议将相应资金直接注入市级资金管理平台专用账户;

(四)利息收入: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滚存使用。

第七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

第二章 政策内容

第八条 申请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市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经营状况良好,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无严重失信违法记录;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以及重庆市“双百”企业名单中的大型民营企业;

(三)流动资金还贷存在暂时困难,合作银行同意续贷并正在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企业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得申请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

第十条 企业申请的单笔转贷应急周转资金额度控制在贷款到期金额或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金额(按就低原则执行)的90%以内,其余部分由企业自筹。

第十一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申请额度:

(一)中小微企业单笔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

(二)“双百”企业中的大型民营企业单笔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000万元;

(三)借款主体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实际用于该企业生产经营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单笔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 “双百”企业中的大型民营企业申请单笔额度超过3000万元的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合作银行应提前15日向市级转贷资金管理平台书面报备。

第十三条 转贷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5个工作日以内。资金使用费按每个工作日0.2‰计算收取,收费不满1个工作日的按1个工作日计算收取。若15个工作日还不能完成续贷相关手续,合作银行应将转入的该笔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无条件退回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账户。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十四条 资金申请。企业在向合作银行申请续贷的同时,可通过网络平台申请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企业在网络平台填写并打印《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双百”大型民营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企业签章后连同续贷申请材料一并向合作银行提出续贷申请。

第十五条 资料审核。合作银行对企业续贷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予以续贷并同意企业申请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送市级资金管理平台。

第十六条 资料核查。市级资金管理平台对《申请表》进行核查。核查确认后,市级资金管理平台由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提供的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注明借款企业名称,会计上作应收款处理。

第十七条 资金收回。合作银行收到转贷资金后,应于当天归还企业贷款,并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快办理完成续贷手续,并发放贷款。经借款企业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应将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及其使用费一并足额划至市级资金管理平台专用账户。平台收到资金后,会计上作冲销应收款处理。

第十八条 资料归档。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收回后,市级资金管理平台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

第四章 资金清算

第十九条 市级资金管理平台应于每年4月底前,按照市级资金、区县资金、社会资金所占比重,对上年度资金使用费进行清算,并将归属于市级资金的使用费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归属于区县资金的使用费收入,采用记账方式处理,待转贷工作终止后缴入区县财政;归属于社会资金的使用费收入,按原渠道划转。

第二十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规模应根据转贷资金使用效率、企业转贷需求等情况适时调整。如遇重大政策调整及市场需求变化,经工作协调小组报市政府批准后,可终止转贷应急工作,相应资金按原渠道返还。

第二十一条 市级转贷资金管理平台日常运行管理经费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纳入市经济信息委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级资金管理平台应依法依规开展转贷应急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管理制度,并对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建立转贷应急周转资金需求企业预警制度,及时掌握企业运营情况,防范资金风险。同时,市级资金管理平台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核准手续,督促合作银行尽快办理转贷手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市级资金管理平台及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应严格接受转贷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监督管理,每月向转贷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报送简报、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对市级资金管理平台转贷工作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等部门将开展不定期核查工作。对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依照法律法规,按照平等自愿原则,与银行重新签订合作协议。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建立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独立子平台,并参照本办法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备案。区县转贷资金使用费收取标准不得高于市级标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有效期3年。原《重庆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金〔2015〕1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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