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夫妻之间变更房屋、土地权属或共有份额免征契税优惠 | ||||||||
申请条件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 ||||||||
办理方式 | 通办范围 | 结果送达 | |||||||
上门办理 | 网上办理 | 移动办理 | 自助办税终端 | 同城通办 | 省内通办 | 全国通办 | 窗口送达 | 网上查询 |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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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资料名称 | 填报须知 | 必报资料 | 条件报送资料 | 留存备查 | ||||
《契税纳税申报表》2份 |
2. 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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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协议,房产权属证明,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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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或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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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纳税人办理时限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 |||||||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
结果名称 | 4.11.2-4.11.51《契税纳税申报表》(空表).doc | 是否收费 | 到现场次数 | 网上办理深度 | 免填单 | ||||
结果样本 | 4.11.2 - 4.11.51《契税纳税申报表》(表样).doc | 否 | 1次 | 一级 | 否 | ||||
办理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 《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皖地税发〔2013〕11号) |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